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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获取刑讯逼供证据的困难及对策

  笔者认为,这种审判方式上的缺陷,法官适用证据逻辑上的错误,毫无疑问也是造成获取刑讯逼供证据难的重要原因,也是侦查机关热衷于搞刑讯逼供的原动力之一。侦查机关的逻辑是:我搞刑讯逼供,但被告人不一定能举出证据,被告人举证不能,我刑讯逼供来的证据照样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 律师获取刑讯逼供证据的途径和方法  
  根据上文分析,律师获取刑讯逼供的证据的确是难上加难,但证据上的客观性特征决定了发生的事实,总是能被证明的。所以,律师获取刑讯逼供证据也并非无路可走,笔者在办案中采取了以下几种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 向被告人同监室的犯人调查取证  
  看守所同一监室的关押人员相对固定,被告人在被刑讯逼供后,不论是被打伤,还是被采取其他措施后,总还要回到监室里去,而且被告人被提出监室时间不会太长,如被打伤,侦查机关总不能待伤好后再送回监室,因此,同监室的犯人一般能见到被告人被打伤后的情况,被告人回到监室后一般会向同室的犯人讲述被殴打或侦查机关以其他方式逼取口供的情况。因此,被刑讯逼供的被告人的同监室的人犯往往能成为证明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重要证人,这些人虽不能直接证实被打的过程,但这些证人亲眼见到的被告人的身体被打伤的情况及听到的事实往往能成为认定刑讯逼供事实成立的有力证据,特别是对侦查机关以殴打等肉刑获得供述,而打伤被告人的案件,往往能够被法院采信。在获取这类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担任辩护人后调取。(2)可按被告人提供的线索调取。(3)最好调取已被判刑正在服刑人员。服刑人员已没有思想顾虑,容易讲真话。(4)调查时要有两名律师并最好请看守所或监狱的管理人员到场,这样可有效的避免律师执业风险。  
  笔者在办理上述强奸案件时,就是通过调查三名还在服刑的被告人同监室的犯人,证实了被告人一次被提出监室7天8夜及被打的遍体鳞伤的事实,打破了公诉机关所谓的“供证一致”。  
  
  2、 查阅看守所的提审记录  
  看守所的提审记录能真实地反映侦查机关提审的时间情况,通过记录可证明侦查机关整夜提审,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长时间不送回监室等事实,如有的记录证明侦查机关会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7天8夜,这不仅能证明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也多能作为认定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旁证。  
  3、请求法庭传唤看守所工作人员(包括狱医)等人出庭作证。  
  上文已述及,看守所工作人员往往能直接证明刑讯逼供的事实,但律师作为辩护人向这些人调查取证几乎不可能,但依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依法申请法庭传唤这些证人出庭作证。这些证人虽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但这些证人在法庭上由于法律的威慑力和基于对法庭的尊重有时亦能如实回答法庭的询问,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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