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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路电子商务发展与相关法律问题(二)

  更严重的,就是电子商务亦可能将国内业者暴露在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之下,使得国内厂商可能面临在其他国家被控诉的潜在风险。例如随着网路商务的发展,美国法院已经有扩大适用其管辖权的趋势。例如在一件有关香港厂商的条件中,法院虽然采否定说,认为其对一家香港公司并无管辖权,但是也点出网路商业未来可能争议之所在。在这件案件(Smith  v.Hobby  Lobby  Stores)中,原告向被告购买由香港商所制造的塑胶圣诞树,由于该树制造的瑕疵,使得原告的妻子因该树所引发的火灾而死亡。原告乃在阿肯色州联邦法院对被告提出控告,被告于抗辩时,乃将香港的制造商一起列为被告,主张香港制造商在香港设有网站,并有网页介绍其产品,该网站又可为阿肯色州居民所接触,因此该州法院对香港厂商有管辖权。  
  不过,阿肯色州联邦法院却认识,虽然该香港商在网路上有广告,但是却未利用网路进行交易,亦未特别针对阿肯色州居民从事广告或销售,因此该州对香港制造商并无管辖权。本案的判决,是第一件有关外国厂商因为所设立之网站或网页,而成为美国业者主张管辖权依据的案件。虽然法院在本案中,以香港商所为者,乃为静态的广告,且未利用网路从事任何交易,但是似乎也暗示若有互动性质的网站,或是有利于网路进行交易行为时,美国法院仍可对利用外国上的外国厂商主张管辖权。  
  从上述的讨论亦可得知,网路电子商务所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不但广,而且复杂。有意进军网路电子商务的国内业者,必须先了解所可能面临的国内外各种法律问题,方能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陆、结论  
  随着网际网路的迅速发展,网路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传统行销通路以外的一个新兴通路。再加上网路有全年无休、成本低廉、以全球为市场的特色,使得电子商务明显地成为未来商业发展的主流,因此国外厂商纷纷上网卡位,更造成网路商务进一步的扩张。  
  不过,由于网路电子商务仍系以现实世界的商务为基础,因此现实世界中所有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都可能会面临。更重要的,就是电子商务还有许多现实世界所无,亦为现行法律所无从规范的特殊新兴法律问题,例如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电子付款制度、电子契约效力方与执行的问题、网路特有的智慧财产权问题、交易安全问题、数位签章与认证问题、个人资料与隐私权保护问题、以及与电子商务发展攸关的电讯开放与技术标准问题。除此之外,有关管辖权的问题、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公平交易法的问题、甚至刑法的问题,亦与电子商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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