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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电子窃盗法引介与评析(二)

  而另一项将与“反电子窃盗法”息息相关的是所谓的“反制措施”(anti-circumvention  measures)问题;也就是指如何对于以任何器材、设备或技术来破坏保护著作权的措施(例如密码破解decryption)予以反制。这些破解或破坏方法的本身或许并未直接涉及到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因并无重制或散布或公开表演等问题),但它们的事实作用便是将他人的著作权破坏无遗,但却因现行法规的不足而不必受到相应的制裁。而在另一方面,以图书馆事业为首的“公益团体”却担心过分的保护反制措施反而会严重到“合理使用”(fair  use)的领域,让许多真正从事研究的人员无法接触到重要的资讯。换言之,随着电子出版的蓬勃发展,著作人可以运用各种措施来限制他人的使用,从而变相达到完全垄断的效果!甚至侵害到他人(合理使用者)依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享有的言论自由。  
  有鉴于此,美国国会刻正对一项新的立法草案:“世界智慧财产组织著作权条约及表演与录音条约施行法”进行审议。其中分别对反制措施以及“著作权管理资讯”(Copyright  Mangement  Information,CMI)的侵害予以规范,并准备将之纳入著作权刑事处罚的范畴之中。此外,目前的趋势似乎是准备将有关网站责任的相关规定也纳入到这个体系之中。如果通过,这将是自一九七六年的著作权法以来最大规模的修法行动。因此吾人自须寄以高度的关注,尤其是审慎评估这对未来全球电子资讯的传播和交易所可能产生的影响。  
  陆、结论  
  从美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历程来看,从西元一七九0年第一部著作权法制定通过到一八九七年首次出现对著作侵权的刑事罚则,共历经了一百零七年的时间;而十二年后(即一九0九年的著作权法),刑事罚则的范围开始扩张。迨至七十三年后,刑事重罪的罚则才首次出现。易言之,这前后的发展总共用去了一百九十二年。  
  虽然美国的著作权法大抵能够禁得起时代的考验,把日新月异的新科技纳入保护,而同时又维持一个微妙的平衡,促进文艺的发展。然而随着电子科技的快速成长,著作权法也面临着空前的挑战,而国际上的新发展和整合也迫使美国必须把许多不合时宜的规定修改,从而对出版界、软体界、影视界等均带来巨大的冲击。从一九七六年美国著作权法大修到一九九七年底为止,共经过了大小三十次修正,即可窥见一端。“反电子窃盗法”的通过,乃是美国针对网际网路所产生的智慧财产权问题所做成的第一项立法。可以预期的是,未来还将有更多的相关立法会陆续通过。因此,对于过去把网际网路视为可以无限自由使用他人著作权的人而言,这部法律的通过也无疑地象征了此一理念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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