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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网路服务之新规范(二)

  1.散布禁止与广告禁止  
  散布危害青少年文书法将危害青少年文书分为二种,明显的道德上严重危害青少年的文书(第六条),以及单纯危害青少年的文书(道德上危害青少年与儿童的文书,第一条第一项)。构成低度危害的文书经由联邦危害青少年文书检查处之检查程序,被列入名单。明显的严重危害之文书则依法列入禁书目录。经列入名单之文书受到该法第三至五条出售、散布与广告之禁止,但是仅禁止儿童与青少年,而非成年人接触该文书。  
  本法修改重点在于扩张散布之定义包含以电子资讯与通讯服务散布、供人取得或其他使人得接触者(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款)。但是对于散布禁止与广告禁止,如果以技术上预防措施使该提供或散布在本国仅成年人可以使用,就不禁止(第三条第二项第二句、第三项),此乃基于基本法第五条意见与资讯自由基本权,在资讯与通讯服务的领域,保障成年人对此类未经禁止的内容的接触。其次,加速表列的程序,如文书全部或实质内容与一个已经在表上的文书相同,即受第三条至第五条之限制(第十八条),如此可以防止网路上已被列举之内容,经由稍微和迅速之修改,而逃避本法之适用,并减轻检查处负担。第三,规定违反散布禁止规定服务提供人应负刑事责任(新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3a项),但以服务提供人积极认知具体、违法的内容为要件(参见电信服务使用法第五条)。  
  2.青少年保护人员(Jugendschutzbeauftragte)与自愿性控制组织 散布危害青少年文书法中增列第7a条之规定:“任何以电信传送为基础,业务上以电子资讯与通讯服务随时供人使用之人,当其提供服务给公众,且可能含有危害青少年时,应聘任青少年保护人员。青少年保护人员是使用者询问的对象,且在青少年保护问题上对服务提供人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人应使其参与商品计划与一般使用条件之形成程序。其得建议服务提供人限制某些服务。服务提供人依据第一句之义务,也可经由聘任自愿性自我控组织履行第二至四句功能之方式达成”。违反第7a条规定,没有聘任青少年保护人员或自愿性自我控制组织,依据第21a条之规定为违反秩序。  
  第7a条适用对象为业务上提供电信服务给公众之服务提供人,因此凡有限制使用群、机关或公司内部的资讯与通讯服务提供人,以及私人偶而为之的服务提供,均不在此限。  
  青少年保护人员主要作用是在提供防止危害内容散布之技术可能性,服务提供人亦可不聘任青少年保护人员,而委托自愿性自我控制组织执行其任务。目前在德国已有“多元媒体服务提供人自愿生自我控制”组织(Freiwillige  Selbstkontrolle  Multimedia-Diensteanbieter,FSM),受理此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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