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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网路服务之新规范(二)

德国对网路服务之新规范(二)


谢铭洋 陈晓慧


【全文】
  德国对网路服务之新规范--资讯服务与通讯服务法(多元媒体法)(二)  
  谢铭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陈晓慧(德国慕尼黑大学法院博士生)  
  三、数位签章法  
  (一)立法目的  
  本法第三章规定数位签章法,其立法目的在于建立数位签章之规范,依据此规范,为确保数位签章安全,得确实地查明数位签章之伪造或被签名资料之变造(第一条第一项)。详言之,本章系在建立数位签章之必要技术上与行政上安全规范,以保障线上交易安全。至于数位签章在民法与程序法及行政程序中之应用等实体问题,因规范目的不同,未规定在本章中,而将于第二阶段的立法中处理。  
  (二)数位签章程序自由  
  数位签章法中规定:本法未规定之数位签章,得自由适用其他数位签章程序(第一条第二项),其目的在于保留使用其他数位签章程序之可能,以适应已经存在的多样化数位签章程序,以及未来技术发展。析论其要点有二:首先是选择数位签章程序之自由,亦即业经验证的数位签章程序不应被取代,以及数位签章程序之未来发展,不应被强制以法定安全要求为限。第二,数位签章使用目的决定之自由,亦即只要没有法定要式性,任一数位签章程序可以毫无限制的依据其目的被使用之。(三)认证中心  
  认证中心之设立、管理为本章规范重心之一。依据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认证中心系指证明公开金钥与自然人归属关系,且对此具有第四条所规定许可之自然人或法人。据此,国家不得作为认证中心,认证中心必须是私经济形式、自由竞争并受政府监督。  
  认证中心之设立应取得主管机关之许可(第四条第一项第一句)。许可依当事人之申请为之(第四条第一项第二句),申请人并应证明具有经营认证中心必要之可靠性,拥有经营认证中心必要的专业知识,及符合本章与第十六条法律命令所定之营业要件(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法律命令第十二条)。主管机关之许可在必要范围内,得附条件(第四条第四项)。如认证中心未履行本法及法律命令,或有禁止许可之原因时,主管机关应依法撤销其许可(第十三条第三项)。  
  认证中心之主要任务为核发证明(第五条)、告知申请人确保安全性必要方法(第六条)、资料储存、保护(第十条、第十二条)。至于认证中心之责任,本章并未规定,而是于个案中依一般法律规定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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