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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物品的处理亟待规范

非法物品的处理亟待规范


殷洁


【全文】
  非法物品是指通过非法途径或手段获得或者制作的各类物品,包括假冒伪劣产品、走私物品、盗窃所得物品、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生产的产品、非法盗挖的文物以及非法采集、狞猎的野生动植物等等。近年来,由于非法活动猖獗,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海关等执法机关收缴的非法物品战果辉煌。但是,目前除了将走私物品、盗窃物品、盗挖的文物等收归国库或退还原所有人外,由于尚无统一的处置办法,所以各地在处理非法物品时各行其是。目前采用较多的是公开销毁方式。
  应当说,公开销毁非法物品既有利于防止非法物品再度流入社会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利于昭示政府“扫黄打非”的决心。但目前许多执法机关将公开销毁简单地作公开烧毁处理。其场面看似当年的虎门销烟,大快人心。但细心想来,此方式更象项羽火烧阿房宫,甚为不妥。
  其一,浪费资源。且不说每次为焚烧非法物品所耗汽油、柴草等燃料之浪费。笔者多次看到报道,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甚至将收缴的珍稀野生动物的鬃毛、皮张付诸一炬。实在令人痛心。
  其二,污染环境。烟尘污染空气自不必多言,有的物品(如某些化妆品、化工品)一经燃烧即产生化学反映,释放有毒气体或形成有毒物质。
  其三,徒耗人力。公开烧毁前需精心准备,公开烧毁后清理现场的工作也绝非易事。
  为此,笔者建议尽快出台《非法物品处理条例》,明确对非法物品的处理机关、权限以及处理方式等作出规定。
  第一,建议设立专门的部门处理非法物品。将目前工商机关、公安机关、海关、人民法院等有关机关对非法物品的处理职能分离出去,交由该专门的部门行使,这有利于弱化部门利益,防止腐败,并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倾向于在各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下设一专门部门。主要理由是财政部门本身即为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将处理权限集中于财政部门可以减少其他机关在处理非法物品后上缴财政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
  第二,建议处理非法物品一般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公开拍卖一可以物尽其用;二可以为国库增收;三有利于防范权钱交易,抑制腐败。应当说,公开拍卖是处理非法物品的一种较理想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该法对拍卖的程序作了一般的规定。但该法对非法物品规定不详,缺乏可操作性。笔者建议,在《非法物品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收缴的非法物品,具有使用价值,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针对目前有的执法部门将非法物品随意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有的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有的名曰“公开”拍卖,而实际仅其“关系人”知情等问题,应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
  第三,建议公开销毁应根据非法物品的性质、种类采用不同的方式处理。公开销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公开进行;其二是将物品毁灭或毁坏,使之不能按原来的方式加以利用。销毁有多种方式,如填埋(如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拆散(如对游戏机)、粉碎(如对非法印刷品)、删除(如对磁带、光盘)、加工(如对固体废物)、焚烧(如对携带传染病菌的动植物)。鉴于焚烧方式弊端最多,笔者建议在立法时应明确限制焚烧方式的采用,应规定确有焚烧必要时才能焚烧。比如,对于非法狩猎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皮张,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卖掉,也可以送交国家自然博物馆收藏;对于收缴的盗版光盘,可以将包装纸捣成纸桨,而将光盘内容删除或将光盘碾碎;对于赌博用游戏机可由废品回收公司回收,并派员监督拆毁,对于假冒商品,如尚可利用的,则可以在消除假冒标识并重新标明质量等级、性能通过拍卖方式处理。笔者认为,绝大部分物品完全没有必要动辄一把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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