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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中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建议

  新公司回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1)资金来源问题。由于新公司回购被约定成一种既定义务,并且在回购的期限和数量上都是确定的,因此新公司回购的资金来源就成为回购能否完成的关键问题。《债转股协议》中一般都规定新公司以利润、固定资产折旧、亏损补贴、税收返还(若中央政府批准)、土地开发收益等现金回购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或剩余股权,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新公司各方股东要按股分红,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要专款专用,而亏损补贴、税收返还、土地开发收益又都是不确定的资金来源,因此新公司的回购资金到位乃至回购的顺利完成存在着现实的困难。(2)由于回购必须以股东会通过有效决议(三分之二特殊多数)为前提,为保障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各方股东在债转股协议中已承诺支持新公司回购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义务,但如其违约,法律将如何追究其责任,目前无明文规定。(3)程序问题。前面已经对新公司回购的程序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不难看出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减资程序规定是非常严格的,特别是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债转股协议》一般约定新公司每年都要进行一定比例的回购,因此也就需要每年都完成一次减资程序,这在操作上显然有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存在新公司对债权人清偿债务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问题。
  鉴于此,我们建议特别立法应就以回购方式实现股权退出的相对简化的程序及法律保障作出规定,并同时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间债转股的股权的最后处置结果,即是否要求必须完全退出以及退出的方式是否只有转让与回购两种。
  总之,上述法律问题渗透到债转股的每一环节,关键在于合法、有效地确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和新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债转股运作过程,法律关系的确定应从两方面入手:(1)要明确债转股方案实施后,资产管理公司怎样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职责。(2)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阶段性持股者,阶段性的含义是什么,股权退出是否是必须的,股权退出方式怎样,都应该明确。
  债转股协议签订后,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诸如根据债转股协议,在设立新公司过程中,其章程的制定、法人治理结构的确立、注册登记以及将来的股权管理、股权退出、新公司重组上市等事项的具体操作。这些问题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而方都是全新的业务,不仅需要各方面的协作与配合,更主要的是需要《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立法》的支持。
  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国家的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所拥有的债权及其它资产应该及时、尽可能价值最大化地变现处置。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方法主要有: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资产管理公司处理的是不良资产,如果依据现有法律基础,最终是难以实现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实现其价值最大化目的。鉴于此,建议赋予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手段,以有效解决资产处置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一)接管与重组企业的问题
  对债务人的企业重组,是国务院赋予资产管理公司的一项重要的资产处置手段,也是国际上处理不良资产的一项基本经验。为了保证重组这一方式真正起到盘活债务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使其恢复经营能力的目的,法律必须赋予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的手段,给予债务重组企业以特别的保护。在马来西亚,政府颁布了特别法案,明确了“特殊管理人”制度,规定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资产管理公司批准;或者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主动决定派出“特别管理人”对企业进行重组,在法定的重组期内,企业董事会的一切权利由“特殊管理人”代理行使,“特殊管理人”有权处置企业资产,审查企业财务,而一切针对债务企业的诉讼、执行、清算等申请均不得提起等。而在我国,《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并没有赋予债权人可以接管企业的权利。鉴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任务,我们建议立法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对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债权的企业,有接管、重组企业的权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债务人的申请或主动决定),同时可以责令被接管企业延期偿还债务,并以该命令抗辩其他债权人,上述规定必然大大提高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企业重整实现债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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