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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收购中垄断的法律管制初探

  这种指数的计算方法是把各企业产品市场份额平方再相加,如A30%,B60%,C10%,则指数=302+602+102=900+360+100=1360。  
  比较两种测定计算市场集中度的方式,笔者以为赫尔芬达尔指数更为合适,不同意有人认为我国应采用市场份额测定方法,理由如下:  
  第一、 市场份额测定方法只是关于几个企业的市场份额,不能测定全市场产品的份额,不能全面反映市场的集中度。  
  第二、 赫尔芬达尔指数,要列入更多产品的市场份额,更能全面反映市场集中度。而且当某产品的市场份额很高时,经过平方后,则更大了,更能反映市场的集中度。  
  第三、 事实上,市场份额测定方式在审查期间的预审期就被使用,所以在预审期过后,要经过正式审查时,就需用赫尔劳达尔指数了。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在测定市场集中度,在用市场份额测定后(预审期),在正式审查期还用赫尔劳达尔指数来测定,这样能较为公正地全面地测定市场集中度。  
  (六)、垂直收购与混合收购,垂直收购前也具有反竞争效果的。垂直收购的评判标准是市场集中度和市场的进入障碍等。混合收购对有效竞争影响不大,这里不再论述。  
  (七)、对外资收购的例外允许  
  在美、德两国的经验表明,收购的企业即使在市场中取得支配地位,也不被一律地禁止,相反还要得到允许,特别在经济全球化中,外资收购后的产品面对的不仅仅是国内同类产品竞争,而且还是全球市场范围内的竞争,所以为提高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还要允许这种跨国收购。  
  联邦德国的法律实践也表明,在企业收购中要考虑国际市场竞争力。如IHB和WibAU等的合并虽得到联邦卡特尔局的反对,但最终依据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第24条第3款的规定,以提高德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理由,得到了联邦经济部长的特殊批准。这说明维护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维护有效市场是有一定矛盾的。但是,当企业的合并有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时则有可能被允许。  
  特别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将会有更多的国内企业被外资收购,被收购后的企业不仅面对国内同类企业的竞争,也要面临国际企业的竞争,所以从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来说,应允许这种外资收购国内企业。  
  当然,反限制竞争和反垄断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有效竞争、对外资收购国内企业的目的当然也是为维护国内市场的有效竞争。如果外资收购国内企业对国内市场的有效竞争产生严重影响时,这种收购就应被禁止。除非可以举证,这种收购能提高企业国内竞争能力而带来的好处要大于损害国内市场有效竞争带来的坏处,否则就应被禁止。所以,对外资收购国内企业可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是应以不严重损害国内市场有效竞争为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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