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外资收购中垄断的法律管制初探

  在较两种申报方式,笔者以为事前申报方式更为有利。因为从我国资金长期不足,要引进更多外资上看事前申报最为适宜,这样不会影响设资者的信心。当然,事前申报的缺陷得用其它手段克服,如果该企业濒临破产时,就让其破产。其因破产而增加的失业人员可以通过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  
  3.审查期限:  
  政府机构对任何申报文件材料的审查,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但不宜太长,时间过长会影响外资发购者的心理,也会导致不利于国内企业被挽救,但也不能太短,时间太短,审查机构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判断如此收购是否会影响和限制有效竞争或形成垄断。  
  参照其它国家的规定,我国可先规定一个预审期,在此期间,审查机构如认定外资收购显然不会影响竞争,则在短期内如1个月就应通知外资收购双方。如果在预审期内,审查机构认定被收购形成的企业显然影响有效竞争则应通知收购双方企业,并在不是很长的时期内如2个月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对外资收购国内企业的申查标准:  
  1. 横向收购中市场范围的界定  
  在考虑外资横向收购是否会造成反有效竞争或垄断时首先应搞清我国市场上这种被收购企业的产品。有多少生产竞争者,这种竞争者多少可以通过市场范围的界定来确立。  
  参照各国的市场界定方式。笔者以为对外资横向收购我国企业的市场界定主要有两种:  
  (1) 产品市场:该产品市场不光指同类同种产品的市场,而且还加上可以替代这种产品的其它产品的市场。在产品市场上,被外资收购后企业生产产品的涨价能力可以作为是否造成反有效竞争效果的依据。  
  (2)地域市场。地域市场是指产品的销售范围。在界定被收购企业地域市场时,应充分考虑到不同产品的适宜的销售范围。如生产彩电可以是全国作为地域市场、但象生产水泥,在运输费用过高,则应将其生产地范围作各地域市场。所以,由于我国地阈辽阔, 在制定外资横向收购企业造成反有效竞争或垄断效果时,必须考虑其产品的地或市场。  
  2.横向收购中市场集中度的测定  
  市场集中度反映了外资收购企业后在一定市场内该市场集中的大小。举例当某企业的市场份额在1/3以上,则市场集中程度较高,当3个或3个以下的企业共同占到2/3的市场份额,5个或5个以下的企业至少占到2/3的市场份额,那么说这个企业或这些企业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市场的集中度较高,就有可能影响有效竞争或形成垄断。  
  美国还有一种测定市场集中度的方法,即赫尔芬达尔指数。当指数在1000以下时,这说明横向收购没有导致形成集中的市场,不具有反有效竞争效果或不会形成垄断。当指数在1000—18000点时,则说明市场是个中度集中市场,在中度集中市场中,如果横向收购前后的指数差在100点以下,此横向收购不具有反有效竞争效果或不会形成垄断,若在100点以上时,则说明横向收购应具有反有效竞争效果的,是有可能形成垄断的,应被禁止。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