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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收购中垄断的法律管制初探

  (二) 垂直收购与垄断  
  垂直收购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使供应方稳定销售渠道,另一方面使购买方稳定材料,半成品或者产品的来源,从而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在外资收购国内企业中,外国企业稳定销售渠道,使国内企业稳定原材料或产品来源,从而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国内企业的生产效率。但是当外资垂直收购国内企业覆盖市场的范围过大,从而维护有效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而言,其也具有危害性。表现:  
  第一,外资垂直收购会减少其它没有参与被收购的国内企业参与交易的机会,使它们不能进入部分垂直收购从而关闭了的市场。这样,不管被收购的企业是否对来参与交易的企业施加限制竞争性的影响,这种收购都可能将这些企业置于不利竞争地位,直至形成垄断。  
  第二,外资垂直收购可提高其它企业想进入国内市场所付出的代价。举例来说:在某一企业想进入生产的市场,如果生产显像管的国内企业被外资收购后,则彩电生产市场上其它生产厂家不可能获得这种显像管,那么,不仅彩电市场上现有的某些竞争者可能会被逐出市场,而且潜在竞争的企业在进入市场时遇到极大的困难,即使进入也要付出更高的代价。  
  第三,在外国企业收购国内企业后,它们之间的原材料购买价格或产品销售价格与那些未被收购的企业间的交易价格也是绝对不相同的。这样,垂直收购也会导致价格歧视。  
  所以,垂直收购也会导致垄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 混合收购与垄断  
  混合收购使外国企业和国内企业通过使用共同的销售渠道如广告,或在共同的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得到好处,也可以改善国内企业间的资金不足,它们通过多样化的生产还可以减少市场风险。由于混合收购一般不会改变市场的结构,可以这种收购对市场的有效竞争的影响不大。  
  综上所述,在外资收购国内企业,不管是垂直收购或横向收购,随着其收购的规模越大、都有可能限制市场的有效竞争、进而形成垄断,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必须对外资收购国内企业可能造成的垄断进行法律管制。  
  三  美国对外资收购造成垄断的法律管制,  
  由于外资收购与国内企业并购同属收购性质,所以美国没有专门制订外资收购的法律。美国国内企业收购的法律法规同样适用外资收购。从美国对外资收购的立法来看,其主要目的地于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本国民众利益及反垄断。而且对外资收购没有在国内收购规定更为严格的限制,将涉外资收购和国内收购一视同仁。  
  如1890年的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第1条:任何妨碍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的商业合同、托拉斯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联合或共谋、均为非法。任何订立上述合同,参与上述任何形式的联合或其谋者,应视为犯有重罪。第2条:任何人若从事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或全谋以图实现对州际或对外贸易或商业的任何部分的垄断,均应被视为犯有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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