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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收购中垄断的法律管制初探

  啤酒产业中,中策收购了生产“北京啤酒”的北京啤酒厂、生产钱江啤酒的杭州啤酒厂以及烟台等地多家啤酒厂组建了在百慕大注册的“中国啤酒控投公司”,在加拿大多招股上市成功。中策公司还策划进入医药行业,后因国家有关部门干预,未能成功。  
  第二种模式是一搅子收购一个地区的全部国有企业,泉州即为典型。合资前,泉州市属国有企业37家固定资产3亿元,职工1.4万人,离退休职工0.35万人,1991年实现利税3150万元,其中利润496万元.37家企业中有13家亏损,年亏损额911万无,待业在家职工6000人。1992年8月,中策公司与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合资成立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方以37家国有企业的全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占股40%;中策公司出资2.4亿元占股60%,中策在中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出资额,其部分按合同规定分2年到位。  
  合资后的中侨公司承担合资前的14亿元很行债务,中方向合资公司提供有关的土地使用权,5年在职职工全部进入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优惠土地作用费。中方在职职工全部进入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按泉州市政府的规定缴纳退休职工由中方负责。合资后中侨公司进行了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并按照行业特点和优势互补的原则对原有企业结构进行重组并启动了闲置调和力场地。1993年1年实现利润5000万,80%的企业盈利。  
  第三种模式是一揽子收购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全部企业的控股权。中策公司与大连市轻工业局签订合同,合资收购101家企业,中策分3年投入5.1亿元,占股份51%。后因在合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困难,国家有关部门也进行干预,合资协议终止,只对其中两家实现了合资。  
  在经济学中,合并企业在经济学中的相互关系,将合并为横向合并、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在外资收购国内企业中,笔者也暂将其它争为三类,即横向收购、垂直收购和混合收购。外资横收购指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外国企业通过收购国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达到投股目的的一种收购方式,如“中策”收购国内企业的第三种模式。而垂直收购指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就生产相同产品而处于不同生产阶段,外国企业对中资历企业收购达到对国内企业控制目的的一种收购方式。混合收购指中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完全处于不同的市场,即它们之间既不是竞争关系,也不是买卖关系,由外国企业对国内企业进行收购而而到控制目的的一种收购方式,如“中策”公司收购的第二种模式和第一种模式。  
  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这种划分很有意义,因为这种划分的每一种收购方式所造成的垄断效果是不一样的,判断它们是否造成垄断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所以笔者作了这种划分。当然,在实践中这种分类没有很强的标准特别在大的跨国企业中,往往会同时出现横向收购,垂直收购和混合收购等特证,如“中策”现象即是一例。下面就每一收购方式和垄断之间的关系分别作出概述。 (一) 横向收购与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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