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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收购中垄断的法律管制初探

外资收购中垄断的法律管制初探


舒林飞


【全文】
  一  外资收购、垄断的基本概念  
  企业的精神和生命在于创新。创新的角度有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材料创新,市场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这6项创新即为企业重组的内涵部分。企业重即指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部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对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以此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深化企业在市场的竞争能力,推进企业创新。而企业收购则为企业重组的众多方式之一。所谓企业收购,对企业部分,资产或企业控制权的购买,购买资产即指物权的转移,企业控制权的购买即股权的转移。所谓外资收购国内企业即指一外国企业(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通过一定的渠造,用现款、股票或债券购买中国国内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或整个资产进而达到对国内企业有控股权的目的。
  垄断的概念争议较大。就笔者而言,垄断是竞争者的兼并收购,协议,协调等方式凭借其市场优势、行政权力或其自身规模,控制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状态。具体到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而言,是指外国企业通过收购的手段,凭着其因收购而造成经营规模扩大,控制和支配中国市场,限制和排斥中国企业公平竞争的状态。  
  垄断形成的原因很多,如:(1)生产和资本的高度集中,使许多中小企业处于受大企业支配的地位,而且还使新的企业在市场中很难建立或挤入;(2)企业规模的空前扩大,扩充对竞争的破环性和危险性;(3)少数大企业为赚取垄断利润而自然选择联合操纵商品生产与销售的办法。毫无疑问,外资收购国内企业导致垄断的成因即为(2),即:随着收购规模的扩大,使企业被收购的企业达到规模上的优势,从而破坏中国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  外资收购与垄断的关系  
  先看一个案例,“中策”公司收购国内企业(3):香港中策投资公司(China Strategy Investment Co.)系印尼第二大财团金光财团的背景,香港李嘉诚的和内集团(8%)、美国投资银行摩要斯坦利公司、日本伊藤忠高呈等财团在中惩治都拥有相应股份,为其资本市场运作起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中策对国有企业收购的方式:投入资金与现有国有企业整体合资,中策占股50%以上或以参股方式取得合资历企业少数股权,在参股过程中再将被参股企业并入所属企业集团中;或再增股本,由参股变为对控股。  
  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选择经济效益良好的待业中骨干企业进行合资或并购予以控股,组成不同待业的中策企业集团,单独海外上市。如在橡胶轮胎待业中,中策分别以合资方式控股了太原双喜轮胎公司(注入499.8万美元,占股55%)、杭州橡胶厂(注入1524.9万美元,占股51%),再将该股权纳于在百慕大注册的“中国轮胎控股公司”名下,而后以ADR方式增发新股并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其募资1.037亿美元,随后又用所募资金收购了重庆、大连、银川等地三个轮胎橡胶厂51%、52.5%、51%的股权,资产规模迅速扩大。所收购的5家工厂中有3家属于我国轮胎待业的9家定点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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