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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这种司法裁判的及时性一般有两个看似矛盾的要求:一是裁判的形成不得过于迟缓,二是司法程序的运作不得过于急速。换言之,及时性讲求的一种典型的“中庸之道”,是在过于迟缓和过于急速之间确定的一种中间状态。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过慢和过快构成了与程序正义直接违背的两种极端。
  首先看过慢所带来的后果。一般来说,裁判结论形成得过于迟缓会导致结案周期的任意延长,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能大量地流失,了解案情的证人可能出现记忆的模糊或者丧失,甚至死亡。即使是那些“当年”直接负责办理案件的“公检法”人员,也会因事过境迁而无力提供有关案件的一些必要线索。这些都会导致案件的事实真相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越来越难以查明,判决结果出现错误的机率在增加。可见裁判过程的迟缓和低效率,所带来的很可能不是公正的裁判结论。
  退一步说,即使迟来的裁判仍然是正义的结论,但有关各方却因为这种结论的迟到而受到直接的伤害。对于被告人而言,案件的久押不决会使他长时间处于未决羁押状态,人身自由受到长时间的限制,其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等实体性权利也因此一直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其法律身份和地位也一直处于不确定的局面。而对于被害人而言,案件一直不能形成生效的裁判,结论“真正”的凶手无法被及时地绳之以法,其随犯罪的发生而来的报复的欲望得不到及时的实现,其权益也得不到及时的恢复和补偿。
  这种迟来的裁判所造成的非正义对于不同的被告人、被害人所带来的影响有所不同。但事实上,被告人、被害人往往对此都较为敏感。这种非正义感经常使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产生一种受岐视甚至被抛弃的感觉。他们会据此认为,司法裁判机构并没有将他们“当回事”,他们只不过是国家来维护治安的手段或者工具,其人格尊严和应得的权益受到了深深的忽略和无视。因此,毫不奇怪的是,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满的往往不是自己最终被判处什么罪,科处多少刑罚,而是在裁判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方式。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一种在西方犯罪学界广为流行的被害人“第二次伤害”(the  second  harm)理论,说的就是被害人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忽略和慢待而产生了被伤害、不公正的感觉,这里的“加害者”可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的警察、检察官,也可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法官。
  过于迟缓的裁判是形成非正义的一种源泉。但是,司法裁判是不是形成得越快越好呢?答案同样也是否定的。如果说裁判过迟、久拖不决会使被裁判者产生被慢待的感觉的话,那么,过于急速的裁判则容易使被裁判者无法充分而有效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其权益也同样会受到忽视。在以前强调“从重从快”地惩治犯罪的时期,很多地方经常发生在短时间内使犯罪嫌疑人受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直至执行死刑的情况,民间甚至有案发7天后被告人被定罪并被剥夺生命的传言。这就是典型的裁判过于快速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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