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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案件久押不决的情况经新闻媒介披露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在各界压力下,1998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发所在地的县法院审判庭重新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吴留索否决了所有的证据,并声称自己无罪,当时所作的口供系刑讯逼供的结果。一个多月以后,一审法院认定吴留索故意杀人罪成立,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注:此案曾由《南方周末》于1998年8月20日作过报道。)
  在这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吴留索在法院未曾作出生效法律裁判的情况下,一直连续被羁押了长达14年多的时间。如此长的未决羁押时间在改革开放以来确属十分罕见。对于这一案件,当地的“公检法”很可能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和解释。例如,犯罪人作案手段极其凶残,案件在当地引起强烈的反响:“公检法三机关”都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破案压力;吴留索有明显的作案动机和嫌疑,只是定罪的证据还不充足;在当地群众群情激愤的情况下,将吴留索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会带来十分消极的社会影响……吴留索一直被关押在公安局的看守所,一来可以对他实施“保护性拘禁”,二来有助于获取准确的口供,以便查明真相,不枉不纵。
  但是,谁来关心吴留索的命运呢?“公检法三机关”仅凭着一些显然既不充分也不十分可靠的证据,就将他关押在看守所,并且一直把他从青年关押到人近中年。他还要不要置地造房,娶妻生子,要不要为父母养老送终呢?假如“公检法三机关”因为过于自信而把案件搞错了,那么14多年的羁押期间岂不就将吴留索的一生都给毁掉了吗?作出这一假设绝非空穴来风,因为我们的“公检法”经常认为自己“掌握了真理”,但又不时地“有错必纠”。而河南当地的法院在定罪问题上之所以再三犹豫不决,也不过是因为案件还有其他的可能性。又假定这一案件“确实”像法院屡次判决认定的那样,吴留索在1984年杀害了王某,那么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法院一直不作出生效裁判,吴留索一直作为嫌疑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其前途、命运甚至生命一直处于不确定和待判定的状态。换句话说,吴留索等待“政府”处理一直等了14年,这对他公平吗?
  很明显,这一案件令人想起了那句源自英国的法律格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有人可能对此辩驳: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只不过这种正义晚到一步而已。
  实际上,迟来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倒不是因为实体结论发生了错误或者造成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而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这种正义的迟到现象所损害的是司法裁判的及时性(tim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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