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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土资源”到“本土法治”

  (三)强加于人法。
  苏力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有时还采用强加于人的方法。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55页上,苏力说:有些人“否认昔日中国有法”,“那种认为中国历史是没有法、法律或法治的历史”的理论“是荒唐的”。
  “中国历史上没有法治”这样的话说的人比较多,但是“中国历史上没有法”这样的话笔者从没有听说过,相信绝大多数读者也没有听说过。这样的话究竟是谁说的呢?苏力没有“注”。批评别人的观点不“注”出处,比引用别人的观点而不“注”出处的做法更不规范吧!讲究学术规范的苏力当然知道“注”的重要性,为什么不“注”呢?非不为也,不能为也。压根儿就是强加于人,到哪里能找到“一个注”呢?
  (四)无视规律法。
  观点的偏差往往是因为对规律的漠视。
  苏力说:“我是一位很有责任感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始终敬仰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3](自序P3)
  毛泽东最大的功劳就是对革命道路的设计,邓小平最大的功劳就是对改革开放的设计。苏力不会不知道邓小平有一个叫做“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的称号吧?苏力为何还要极力否定“设计”的价值呢?就是因为他漠视客观规律,反对根据客观规律设计中国的法制建设的蓝图。
  认识客观规律属于发现的范畴,设计是利用客观规律,属于发明的范畴。没有对规律的发现或者漠视规律就谈不上设计,只要是尊重规律、符合规律的设计,就一定能够产生价值,即使违反规律的设计也不一定一点正面价值没有。如果设计都是没有价值的,就说明规律是无足轻重的。
  苏力反对接轨,也是他漠视规律的表现之一。为什么要接轨呢?那是因为人家在某个领域里面已经掌握了规律、运用了规律,或者很接近规律,而我们还没有,必须向人家学习。如果不承认规律,当然也就没有必要接轨,也无轨可接。
  苏力说:中国曾经比西方更富有,西方人究竟有没有接过中国的轨?这“整个就是一笔说不清楚的糊涂账”。苏力问接轨论者:“你就不怕‘河东河西’之变?”[3](P63)
  苏力的这种论据是不能成立的。既然是“说不清楚的糊涂账”,就不能说人家没有和我们接过轨。中国曾经很富有、很强大,但是,正是由于拒绝同世界接轨才变得弱小的。美国是强国,但是美国一直没有放弃同世界接轨。美国第一条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接的是法国宪法的轨;第十九条宪法修正案确认了妇女的选举权,接的是苏俄的轨;第二十一条宪法修正案废除了禁酒令,接的是世界的轨;第二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确认了穷人的选举权,接的是苏联宪法和中国宪法的轨;第二十六条宪法修正案将享受选举权的法定年龄降到了十八周岁,这也是接中国宪法的轨。正因为美国能及时同世界上每一个科学的新制度接轨,美国才保持了强大。中国今天要和世界接轨,“三十年河西”以后,仍然要同世界接轨,否则就会再次衰落。
  (五)无视事实法。
  观点的偏差是因为漠视规律,漠视规律是因为无视事实。不顾事实的方法也的确能征服一些不知内情的编者和读者。
  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多次贬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实用价值,说该法在实践中几乎不能发挥作用。
  苏力的批评是不符合事实的,实际上,《破产法》在实践中尽管遇到了一些困难,但也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该法“实施十余年来”,“已经处理了二万四千多起破产案件”。[8]这是很了不起的成绩。
  新的制度的实施,需要一个适应期,在此期间,成本肯定要高一些,这是正常的,不足为怪。但是,由于苏力批评《破产法》是为他的中国法治建设不能向国际看齐、不能同世界接轨的先行观点服务的,所以就根本不能辩证看待《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曲折。所以,他仅仅根据个别的案例就得出《破产法》难以实施的结论:“成本过高”,难以执行;“政府往往更情愿”“补偿亏损企业”而不愿让企业破产。[4](P94)其实,通过“投资者追加投资”的方式使亏损企业不破产,正是《破产法》规定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正是《破产法》得以执行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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