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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土资源”到“本土法治”

  三、苏力理论的实质透视
  提倡利用本土资源建设现代法治是苏力理论一个鲜明特点。为什么提出本土资源?从哪里寻找本土资源?如何使本土资源与现代法治兼容?利用本土资源的重要意义有哪些?这些都是苏力在《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文中提出并加以初步论证的问题。苏力理论由此展开,但是,展开的结果:不是利用本土资源建设现代法治,而是利用外洋资源建设本土法治。--这就是苏力理论的实质。理由如下:
  (一)苏力认为,本土资源不是用,而是体。
  根据语义学的原理,本土资源应该是用不是体。但是,率先提出本土资源概念的苏力恰恰相反,将作为用的资源提升到了体的地位,而对真正将本土资源作为用的学者采取鄙视的态度,说那是阿Q精神。怎样才不是阿Q精神呢?只有“对中国昔日的和现实的真切的关怀和信任”才不是阿Q精神。[4](自序P7-8)
  也就是说,必须将中国的“昔日的”和“现实的”当作本土法治并给以“真切的关怀和信任”,而不能认为它们仅仅是有用的资源,否则就是阿Q精神。
  (二) 苏力将西方的东西作为用。
  苏力为了证明本土法治的可行性、必要性,大量引用西方学者的理论和学说作为支撑,使外国的东西成了他的理论的资源。
  苏力说:“对于外国学者的理论,我从来都是将其作为我的研究的注”。[3](自序P2)这里的所谓“注”,实际上就是“用”,就是利用外洋资源。
  (三)苏力是在不承认法治的普适原则和共同标准的前提下倡导本土资源的,因此,本土的东西就不是利用对象而是目的对象。
  正如马作武批评的那样,苏力“一再暗示法治的标准”“不是普适的”。[5](P55)比如,苏力认为给秋菊和山杠爷带来困惑和悲剧的法律,都是在“法律普适论的指导下”从西方移植过来的。[4](P33)
  其实,中国只是学习了西方的一些法治原则(尚未学好),并未大量移植西方法律。苏力的意思是,将不普适的法治原则适用于中国,造成了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所以,苏力所说的本土资源不可能为普适的法治原则服务。这样的本土资源就不可能是法治原则的本土资源,从而也就不是法治的本土资源,对于法治来说也就没有利用的价值。它们只能是本土法治的资源。
  (四)苏力暗示要大量恢复昔日的做法。
  苏力说:“借助本土资源并不必然也不可能恢复昔日的全部做法”。[4](P15)所谓“不恢复昔日的全部做法”,意思很清楚:尽管没有办法恢复昔日的全部做法,但仍然要向那个方向努力,能恢复多少就恢复多少,恢复多少是多少。
  恢复和利用是两码事。比如,我们常说“建设社会主义要利用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却没有人说“建设社会主义要恢复昔日的做法,但是不能全部恢复”。
  既然苏力要大量恢复昔日的做法,就不是利用本土资源建设现代法治,而是要建立本土法治。
  (五)苏力否认法治的普遍标准和现代法律的科学性,反对接轨论。
  苏力说:“必须对近年来流行的所谓中国法律‘同世界法律接轨’的那种”观点“持慎重态度”。[4](P71)因为“中国历史上也曾经比西方富有”,但西方人并没有来接我们的轨。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说不定过若干年后中国又成为世界首富,何必接人家的轨呢?[3](P63)
  其实,接轨论的基点不是穷富论,而是规律论。不是因为人家富有,我们才要和人家接轨,而是因为人家的做法更符合客观规律,所以我们才要和人家接轨。反对接轨,实际上是否认法治原则下的当代法律的科学性。
  建设高速公路当然可以利用本土资源,但是,如果在高速公路的原则标准上不同世界接轨,那么建设者的目标还是高速公路吗?
  既然不承认法治的世界标准,当然“利用本土资源”的目的就不是建立现代法治,而只能是建立本土法治。
  (六)苏力否认法治设计的重要性,提倡自发主义。
  苏力说:“对知识分子以其理性构建社会秩序的力量,我抱有一种温和的怀疑态度”。“制度、秩序、法律、市场等等”“都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理论的作用其实并不像我们在自我膨胀时想象的那么大”。[3](P10、11、64)
  在中国的土地上建设世界标准的现代法治,不管是利用本土资源还是利用外洋资源,都需要设计,需要蓝图。这就像建设高速公路一样,不管是利用本土资源还是利用外洋资源,都需要周密的设计。设计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设计是万万不能的。一万份设计可能一万份不合格,但是,我们仍然要继续设计,直到设计合格为止。不设计搞出来的路能是高速公路吗?
  苏力既然反对设计,所以他“利用本土资源”建设起来的“法治”至多是本土法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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