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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法律民主”

  第二,法律解释符合原意,这是“政治道德”(political morality)的基本要求。现代人们已经咬定,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开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立法者只管“书写”文字,司法者只管“执行”文字。这样,才会避免政治学时常唠叨的“专横跋扈”──专制。同时,司法者还要尊重立法者,凡事要唯“立法原意”是举,不能自作主张。当法律文字不太“清楚”之时,更要如此。眼下,出现了解释麻烦,司法者不去追觅法律文字“书写者”的原意,而是“另辟蹊径”,我行我素,这便等于司法者自己“既扮钦差又当皇上”,将立法权和司法权偷偷地共同按在了自己帐下。此等作为,和“书写者”自己书写后再去自己执行,殊途同归,或说同为专制。落在咱们《保护法》第49条上,可以认为,阅读解释者在这条意思上“自作主张”,便等于是断案过程中新立了“另一第49条”,这是既司法又立法,叫人不堪忍受。
  显然,这两层关系预示,要想标榜自己的阅读解释具有“正当性”,则必须证明自己找到了立法原意。而其他任何解释方法,只要不能衔接“立法原意”,自然都是没有“正当性”
  的。
  四
  然而,能否找到这个原意?
  回答如果是肯定的,我们的讨论就此应该打住。再说下去,等于在常识中讲常识。相反,回答如果是否定的,我们便会摸向费先生的“乡下人和城里人”的解构路标。
  可以认为,至少能够搜寻两个理由,表明这个“原意”极为可能无法找到。先说头一个。“原意”,大体是指“原有的意思”、“原有的意图”。此处的“意思”或“意图”,是个心理学的词语,它们在示意个人心里想啥琢磨啥。打这点出发,在和某人对话的时候,咱们自然可以反复盘问这人说话的“本意”,从而挖出他(她)的心理观念。但是,现代社会的立法机构不是一人,而是由一伙人组成的一个实体。讲一伙人想啥可不同于说一个人想啥,而且,讲一个立法机构本身想啥,本身恰是有些别扭,毕竟立法机构不是一个“活人”。立法机构这个词语,有些法学上“法人”的味道,仅指“机构”不指“活人”,故而,讲立法机构的“心理意图”似乎有些用词不当。接下去,显然,人们不易像盘问个人一样,追问立法机构的意图。当然,如果一伙人会像一人一样思想行动,倒也未尝不可去说个“立法机构意图”。问题是,一伙人时常不会像一个人那样众口一辞、“说一不二”。在“书写”法律文字的时候,情形更会如此。立法机构里有起草者、投票者、签署者和公布者,实在难以想象,他们会在法律文字上面像一人一样,“心往一处用,劲往一处使”。如果追觅“立法机构意图”的活计正是追觅其中所有人的心理意图,这结果,恐怕就是徒劳无功。美国学者德沃金(Ronald Dworkin)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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