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解释·“法律民主”

  前边提过两种解释方法。实际上,头一种正是凸现了“大众话语式”的特征,而后一种,恰是散发了“精英话语式”的味道。
  三
  现在,可以提出这样一些问题:法学精英式的阅读解释有何不妥?在“知假买假”的案子里,人们对法律文字争得天翻地覆,精英话语的解说,不正可以显露权威、一言九鼎?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乃至法学都“职业性”的,就像医学一样,它们可以充作“专业”上的指路明灯,由此,为啥不能像病人求医一样,将法律上的糟心事儿或难事儿交给精英话语的操持者,让其诊断一二、开个药方?
  这些是人们最为容易提出的问题。
  在“知假买假”的案子里,不少人,尤其是一些法学专家,都说精英话语式的阅读解释理所当然。虽讲此类阅读解释也有不同意见,比如,有人讲要严格解释“消费者”,有人讲要打探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思(如《民法通则》),还有人讲要挖掘一下“法理”的底蕴,……等等,但是,这些不同意见依然是法律“内在秩序”里的“百花齐放”,或曰:都是村子,但“各村有各村的高招”。概言之,在法律“内在秩序”之中来回穿梭,就“法治”而言,仍是不能丢掉的“万变不离其宗”。如此阅读解释,都是“法律牌子”的产品。而对比来看,大众话语式的各类阅读解释则是旁门左道了。它们即便不是“冒牌”的也是是杂牌的产品。如果有人听从那些解释的意见,便是似乎有些患病去寻江湖巫医的意思,全然属于误入歧途。
  这类看法,犹如前面提到的一准儿认定城里人是个“智”、乡下人是个“愚”,将精英话语式的法律解释,奉为了“解释的知识贵族”,而且断定,那类解释具有“正当性”。
  现在,瞧瞧这看法的毛病。
  法律解释的意见,如果想要成为真“智”,或者具有“正当性”,在法律的语境中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和法律文字捏攒者的原本意思相契相和。这里有两层关系需要道来。
  第一,一般来讲,人们会以为法律文字出自“书写者”(即立法者)之手,所以,没有“书写者”的原意在其中便是一件怪事。既然“书写者”将自己的意思放入了法律文字,那么,阅读解释就要符合原意。谁让法律文字出自别人之手,而我们自己是阅读解释者呢?古人云:“凡议法者,当先原立法之意,然后可以断狱”(司马光:《司马温公文集·议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而自首状》)。换个意思来说,这就有如解读一部小说。小说作者总会具有自己的意图,阅读者抓住了这个意图,自然更会理解和欣赏小说。中国立法者捏攒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列出了第49条的小文字,如此,在第49条之中必有立法者的原本设想和企图。揪出了原本设想和企图,也就拿住了这条法律的“真意”。拿住了“真意”,再依此断案,正是人们津津乐道的不折不扣的“依法办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