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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法律民主”

  现在,回到“知假买假”的案子里,看看在阅读解释者的阅读解释中,上述两档事儿的“图景”。
  大抵可以发觉,那番阅读解释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大众平民式”的法律话语释放,一类是“法学精英式”的法律话语释放。所谓法律话语,是种“知识状态”,是种环流于法律实践之中“操纵”、“左右”人们言说的背景意识形态。当有人表达一种法律意见时,那些“知识状态”或说意识形态,已在暗中“出谋划策”,并且,已经揭露法律意见的“出处”并非来自第一、第二或第三人称的主体“你”、“我”“他(她)”,而是来自“出谋划策者”本身。这便是人们习惯说的:“不是你在说话,而是话在说你”。
  “大众平民式”的法律话语,随意、常识、开放,时而带有情绪化。它对法律文字的态度可说“潇洒”。在“知假买假”案子里,这类话语不会死咬这法律条文那法律条文的干巴词眼儿,也不会太在意法律的本身原则、精神、立法原意之类的“大东西”。换句话说,它不会,而且也不太希望在法律的“内在秩序”之中转来转去。相反,它的叙事出发点,倒是民众的现实需要。为啥不能“屈尊”下来琢磨琢磨当下百姓的心思?为啥非要在各类法律条文之间“挑肥拣瘦”?为啥不能想想法律的外在目的或说远方目的?为啥非要揪住第49条“消费者”的“严格含义”,以及《民法通则》之类条文的严格解释,以及什么法律原则、立法原意?咱们国家制定法律,其目的不正在于为了百姓的意愿?……这些,都是“大众平民式”话语试图挑刺儿的话茬儿。
  这样一种“潇洒”态度,表明“大众平民式”的法律话语,在“一般意义”的法律和“具体意义”的法律上,都是超脱的。它以为,“法律地盘”应该扩张,法律家族谱系大体也是应该无限,法律具体分子本身同样是“灵活”的。因为,法律的目的不在法律,而在其外的大多数民众意愿。
  反过来,“法学精英式”的法律话语则是“刻板”、专业、拘谨了。它时时是理性化的。对法律文字,这类话语谨小慎微。就“知假买假”而言,它乐意死扣白纸黑字的词眼儿。如果死扣的结果不尽人意,它便会搜寻法律的其他条文、本身原则、本身精神、立法原意一类的东西,即便进而在其他条文、原则、精神、原意的东西里不能发现答案,它也绝不越雷池一步。反正,这种话语的习惯便是在法律的“内在秩序”之中兜来兜去。这是“学科知识”紧箍咒的控制结果。
  此类精英话语,展示了在“一般意义”和“具体意义”法律上的谨慎姿态。它认准,法律应该画地为牢,法律家族的谱系,也应有始有终,法律具体分子本身照样是“铁板一块”。精英话语宣称,法律的目的虽说有“外在”的,但也有“内在”的。人们攒出法律,有时正是因为法律自己有个优点。倘若时时打破法律的“栏栅”,跳出法律的圈外,法律的公开性、可预测性,也就无影无踪了。而没了公开性和可预测性,这社会上的事情,还会杂乱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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