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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法律民主”

  有人说,不成。法律文字的解释要规规矩矩,钉是钉、卯是卯。第49条的“消费者”就是“自我吃掉(食品)”、“自我使用(餐具)”之类的人物。除此便是另有图谋的人士。买东西送人,或者买了存而不用,都不属严格意义的“消费”,由此,更别说“知假买假打假”了。
  除此之外,观看一个“法律事件”,不单要看与其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文字,而且要瞧“周边相关法律的条文文字”的“脸色”。这是说,有时,看似有关的法律文字兴许不能管用,而其他“稍远”的法律文字则可派上用场。在“知假买假”的案子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不太顶用,可是,《民法通则》里的文字可以发威。《通则》的文字说,买卖东西时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如果不真实,买卖行为算是瞎忙了。专业词汇说:“这叫无效民事行为”。知假买假者购买假劣商品,显然没有“真实”的买意,没有买意还去交易,便是法律上的无效操作。无效操作的结果则是双方返还原物。这里,依然没有“知假打假者”捞取便宜的地方。
  或者,不是单看直接的法律文字,也不是单看周边的法律条文文字,而是直指法律“实质”,追觅法律的原则、精神,或者立法的原意一类的东西,……
  这也是一种解释方法。
  二
  在法律解释的活计里,可以看出,阅读解释者想要解决两档事儿。其一是“一般意义”的法律,其二是“具体意义”的法律。
  头一个是指“法律地盘”的划定。这意思是,找法律应该有个大致范围,不能随便在任何地方去追觅法律的踪迹。在社会中,总有法律、道德、政策、情理、习俗一类的东西,它们之间有个区别。不在那些东西之中圈出何为法律的地盘,便可能在下一步不是用正儿八经的法律去解决问题。其实,阅读解释者总会有个大致的“目标域”,并以为,“目标域”就是法律的地盘。在划定了“法律地盘”之后,他们才来仔细查看法律的“家族谱系”,在“家族谱系”中,确定“长幼关系”、“何者为尊”(可以首先用于“知假买假”)。
  后一个“具体意义”的法律是指“法律地盘”里的具体分子。在“知假买假”的案子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民法通则》里的这规定那规定,便是具体分子。在我们的语言习惯中,如果拎出某条规定,并说这是案子的判决依据,我们便是宣称“找到”了具体分子。其实,阅读解释者在查看法律“家族谱系”之际,正是在“追揪”具体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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