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解释·“法律民主”

  法律解释,在这里,大体是指对法律(主要是制定法(statutes))文字作个说明。一般而言,人们总会以为,立法者大笔一挥过后“法律品性”的文字便是出笼了,它有了凿实的效力。接着,凡事就要照章办理、一丝不苟,否则就是斗胆“抗旨”。可法律文字这东西有个毛病,也即,它是普遍性的,不是就人论人、就事论事,它不会瞄着张三李四王五之流的具体人物说个“法律命令”,也不会盯着具体人物做的具体事件讲个个子丑寅卯。正因如此,“普遍性”的文字和社会具体对象之间,时时不能丝丝入扣。
  举例说明。
  前两年直到眼下,出现过所谓的“私家打假现象”。这类“打假”,蛮有意思。第一,打假者假借“消费者”名义,知假买假,然后搬出咱们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非要卖假者双倍赔偿。而那条法律文字恰好说,只要经营者卖出了“假”产品,消费者便可以没商量地要求双倍补偿。第二,打假者常常天马行空、独来独往,有点“孤胆英雄”的劲头,不仅在一区、一市、一省来回折腾,而且时时跨省穿梭出击,但是,他们终究全然不和质检“官府”相互通气儿、共同打假,倒是每每“暂”借“官府”质检图章,获得索赔的结实证据,然后转向商家“要钱”进账。第三,此类打假,商家极为头痛(商家有时更为害怕私家打假者,而不太在乎官府打假者),而平民百姓大多则是雀跃欢呼,尤其那些曾饱受假劣产品坑害的小民,更是拍手称快、双手赞成。第四,也是最有趣的,在那些没有卷入事件利害关系之中的旁观者那边,则出现了相左意见。有人说,这打假,绝对帮了质检“官府”一大忙,“官府”人手、财力都挺有限,没有民间的“出手”配合,打假运动自然难以成为如火如荼的全国运动。另有人说,这打假,本身就是“假”,因为不是为“消费”去买消费品,而是为了双倍进账才动手的,其动机,“乃钻法律孔子也”,或说居心叵测,在道德上更是一准儿和“知假卖假”同样可恶。……
  现在,可以清楚发现,第49条法律文字需要解释。起码,要说明,那文字里面的“消费者”是否包含了眼前的“知假买假兼打假者”。无论如何,法律文字和具体现象没有一一对应。
  怎样解释?
  有人说,别将“消费者”这词儿限定得那么死,硬说它指自我消费的这人那人,因为,这叫死扣字眼儿。死扣字眼儿的解释方法太过形而上学。相反,咱们应该大方地解释该词,要高瞻远瞩、放眼全国,在大多数消费者(尤其是被假劣产品坑害的消费者)的意愿背景里来理解这词的意思。大多数消费者喜欢打假,而官府打假举措说来已有多年,迟迟不见殊效,私家打假无形中帮了大忙,使卖假商家呈慌呈恐、不敢放肆,这使假劣产品的蔓延受到了扼制。对此,小民高兴。如此,将“知假打假者”说成“消费者”,便可使其获得双倍赔偿,而双倍赔偿的激励,便会更为鼓励打假运动。最后,得益的终将是大多数消费者(虽讲打假者旁边暗自窃喜)。这般解释“消费者”蛮舒服,而且,符合“人民的利益”。
  更何况,我们谁也无法深究“消费”本身的含义。买东西送人算不算“消费”?买东西存而不用,可否归入“消费”?以往,买者将东西买走后,谁也不会关心他是送人,还是存而不用,还是自我用掉(像食品一样吃掉,像衣服一样穿上)。反正买走了,就是“正经”的买家。这样,说“私家打假者”为买家,进而说为“消费者”,没啥别扭。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