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实证分析

  第二,比较的功能。犯罪的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更可能成为结果犯还是特殊主体更可能成为结果犯;是特殊主体更可能成为行为犯还是一般主体更可能成为行为犯。经过实证分析的量化处理,即知每100个一般主体实施的犯罪,成为结果犯的机率为49.7%,每100个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成为结果犯的为71%每100个一般主体实施的犯罪,成为行为犯的机相应为50.3%,而特殊主体相应为29%。当想对两类犯罪作比较寻找差异时,运用实证分析,找出量化差异,更具说服力。
  第三,显现的功能。特殊主体犯过失罪的机会大还是一般主体犯过失罪的机会大?特殊主体犯故意罪的机会大还是一般主体犯故意罪的机会大?如果仅是定性分析,进行得再深入也只能是一种猜侧。实证分析就可轻易计算机,由特殊主体构成的过失犯罪机率是20.2%,由一般主体构成的过失犯罪机率是6.2%,并不存在统计误差。在这一显现结论的基础上,可以引申出像“法律是对一般主体要求更严格还是对特殊主体要求更严格”这类探计,当然结论如何已不在实证分析探讨之中了。
  第四,分类的功能。通常对犯罪的分类是根据一个标准作一次划分,而用实证方法可同时用两个标准进行分。如第一标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第二标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同时用这2个标准划分415个罪名,实证分析后发现过失的结果犯机率是100%,故意的结果犯机率是49.7%,过失的行为犯不存在,故意的行为犯机率为50.3%,于是就出现了三种新的犯罪形态。而且这种通过实证分析方法的双标准划分,是周延并互释的,更加严谨、明确。
  第五,剥离的功能。法条是规则的终点,是处理实际纠纷的起点,因而既使有比重非常小的法条是恶法或不太怡当的法,对现实的影响也将非常之大。用实证分析方法对法条进行扫描,剥离出其中有争议,值得推敲的法。分析后知有94.4%的行政犯侵犯公法意,有5.6%析行政犯侵私法意。行政犯是国家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规定的一些犯罪,既然如此,为何又存在侵犯私法意的行政犯?进而我们可以找出刑法分则中21条规定侵犯私法意的行叹犯的法条。当然,这绝不意味着这21条规定都是恶法,但立法者是基于怎样的考虑通过没置行政犯来解决私人间的利益冲突呢,利用实证分析的剥离功能分离出这类法条,以此为基础进行探讨。另外,单位能过失犯罪吗?从概念上通常也推不进来,而经过实证分析竟发现也有0.5%的法条规定了单位过失犯罪。如刑法229条三款规定的重大环境染罪就是一例。虽然比重很小,但将其剥离出来仔细推敲,现实意义不可小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