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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分析

  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个案,形形色色各不相同,这为进行实证分析提供了一方沃土。通过实证分析在各种个案中探寻规律,从而指导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
  (二)运用实证分析研究法条  
  实证分析方法不仅可以用来研究个案,还可以用以研究法条。以法律规则,尤其是微观的规则为对象,透视其后隐藏的法理。
  一般来讲,对法条的研究主要是定性的注释,是否可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呢?首先应明确,可以进行实证分析的对家必须具备三个形式特征。第一,具有相当的规模,不是单独的、唯一的,可以进行标准化处理。像宪法只有一部,就难以实证分析。第二,这些对像后一定或可能隐藏某种规律、某种模型,如果明知其背后设有什么,也不须实证分析。第三,这些对象后的关系,规律不是直接就可以看出的,不是显而易见的,而是有待征实或证伪的。法律条文完全具备这三方面特征。各种类型的微观法则浩如烟海,甚至已有人提出要像管理人口那样管理法条,可见其规模。法律规则又可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大部分法条都属于微观立法,因此存在一个它所附属的中观和宏观层面,这种关联性决定每一个法条背后都可能有若干法理上的标鉴,有规律可寻。法条背后的这种关系,并非百分之百的贯彻立法精神,二者有一种实然和应然的关系,法律有良法和恶法之分,有些法律背离了法律基本原则。以上三点都呼唤着实证分析的方法。
  以刑法分则的415条为例,对其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实证分析之于法条的六方面功能。
  第一,描述的功能。法律在刑法分则中对罪状的描述各不相同。以此为标准,可将刑法分则的415条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和空白罪状,三者对罪状的描述越来越尽,尤其是空白罪状,在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其是空白罪状,在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另有详细规定。任何罪犯都构成对法意的侵害,以此为标准,可以把犯罪分为侵犯公法意的犯罪和侵犯私法意的犯罪。把以上这两个层面的分类同时输入统计软件进行初评分析,可知每100个用简单罪状描述的犯罪有75个侵害公法意;每100个空白罪状描述的犯罪有99个侵害公法意。这说明罪状描述越详尽侵害公法意的机会就越大。这样的结论仅靠定性分析是得不到的,实证分析则可以使规律清晰的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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