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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的犯罪构成来看该条规定的缺陷

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的犯罪构成来看该条规定的缺陷


zhongyungb


【全文】
  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的犯罪构成来看该条规定的缺陷
  本世纪四十年代底一代电子计算机的问世,当时仅作为一种高速计算的昂贵工具。但21世纪的今天,计算机本身和它的应用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把人类社会带进了一个崭新的技术新时代——“信息时代”。
  由于以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为 核心的各类信息系统及网络应用日益广泛深人,它已将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知识智慧和国家及社会的机密汇集一体,成为国家机器和社会运转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成为现代社会的物质基础和支柱之一。因此,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的安全就成为国家安全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敌对国家和不法分子破坏的重要对象。自1986年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起截止1990年上半年,我国发现并已破获的计算机案件已逾30起,国家有关部门对京、津、泸等地50多个国家重点计算机系统和已发生计算机犯罪的8个单位的调查结果表明,计算机犯罪日益增多,犯罪的类型、手段也趋于多样化。利用计算机泄密和窃取情报,袭击和破坏计算机设施的犯罪也已相继出现。目前,我国计算机的应用领域正在不断扩展,计算机犯罪的案件日趋增多。“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的调查显示,有两成受访公司的电脑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受袭,其中一间公司因此损失高达一百万港元。据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的统计,香港九八年只有三八十宗电脑网络的案件,今上半年就有二百零七宗。”(http://www.sina.com.cn 2000/10/19 09:03 中新社)
  针对计算机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新刑法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规定,但本人认为现行的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十分不合理和缺乏系统性。下面笔者仅就刑法285条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粗浅的议论。
  1,犯罪侵害的客体不明确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由计算机极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要确定哪一个系统 属于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系统,主要看该系统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信息属于何种性质,具体的技术性规定应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布规章加以规定。但至今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出台,使得法律应用上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1998年10月19日“中国人权研究会”网页于北京时间10月27日20时左右遭到黑客袭击,同时被袭击的还有“中国西藏”网页。两个网页均被严重篡改。” (转引自天极网《法眼看黑客》)“市公安局一负责人在昨天的‘网站管理工作会议‘上透露,最近不断有“黑客”攻击深圳地区网站,而且一度导致一证券网站瘫痪,最让人震惊的是深圳一政府部门的网页居然被人换成黄色画面!”(转引自《猖狂黑客竟用黄色图片置换某政府部门网页》南方都市报)这两个例子都不是很贴切因为行为人不但侵入了网站还进行了其他活动(但事实上不存在恰当的例子,关于为什么将在后面一节中讨论)。但如果他们仅仅是“侵入”的话,我们又如何认定?上述网站是不是属于“国家事务、国家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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