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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精神(3)

论民法的精神(3)


孙维飞


【全文】
  三、 市民社会理论与法
  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既是一个分析范畴,也是一个历史范畴。20作为一个分析范畴,市民社会是彻底的私人利益的结合,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作为一个历史范畴,自从个人利益发展到阶级利益之后,社会就从观念上或逻辑上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自从资本主义兴起,市场经济发展之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就不但在观念或逻辑上对立,而且在现实生活也发生了对立。在前资本主义时代,虽然在逻辑上有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分,但是在现实中,各种私人利益尚未取得独立存在的形式。在中世纪,“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成为国家生活的要素。”21同时,与近代的国家与社会相比,中世纪的国家具有明显的统治者私人所有物的色彩,社会也不具备一个统一社会应有的密切相互关系,而是自给自足生产规模下的分散与疏离。22资本主义兴起之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私人利益之间的自由交换为前提,它需要打破原有对自由交换构成束缚的各种枷锁,打破社会的政治等级,解开系在经济主体身上的政治和身份的绳索。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现实中发生了分离,成为不受干扰的私人利益的领域。另一方面,国家的基础也发生了变化,不再依赖于统治者的个人任意,而是依赖于市民社会的授权。在民主与平等基础上的代表制取代了以往在王权与身份基础上的等级制。如果说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国家与社会是在不加区分基础上的国家与社会的混同,那么在资本主义时代,国家与社会则是在政治国家不得干预市民社会基础上的社会对国家的渗透,越来越多的人(主要是资本家与商人)参与到国家的活动中来。23从这个意义上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资本主义时代是一起发展壮大的,社会和国家都从中世纪的封建割据走向了统一。
  在我国,几千年来沿袭的是“家”与“国”不分的封建宗法制传统,在这样的传统下,政治国家不可能与市民社会发生分离,“齐家、治国、平天下”反映了治家与治国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24建国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以私人利益自由交换为基础的市民社会也未能独立存在,个人几乎在所有的社会事务上都不得不受制于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实行使得我国的社会结构逐渐从原先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不分的一元结构向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二元结构转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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