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子商务法初步(第一编,第二章)

电子商务法初步(第一编,第二章)


张楚


【全文】
  第二章  电子商务法略论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一,电子商务法的现实发展状况
  前面概要介绍了电子商务的基本含义,其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探究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然而,由于电子商务太新,发展得太快,以至于人们不可能对它形成统一的认识。其结果是从关于电子商务的讨论中,很难自然推导出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尽管法律规范与经济行为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毕竟二者是不同范畴的概念,其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要真正了解电子商务法,还是要回到对关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考察上来。
  电子商务法并不是一个人为的,主观臆想的概念,而是不可争辩的客观事实。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可以认为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
  其一,从实证法上看,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为数不少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
  在国际组织方面。联合国贸法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它们主要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贸法会正在起草制订的《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它们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反过来指导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实践。
  从欧美各国来看。美国的尤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22,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目前,美国已有44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23。另外,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而美国的政府各部门颁布的,应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公务活动的法规,就更是司空见惯了。俄罗斯联邦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国家之一。其1995年元月颁布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调整所有电子信息的生成、存储、处理与访问活动24。该法赋予通过电子签名认证的,经由自动信息与通讯系统传输与存储的电子信息文件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签名的认证机构必须经过许可。与该法相配套,该国联邦市场安全委员会还于1997年下发了“信息存储标准暂行要求”,具体规定了交易的安全标准。德国于1997年8月制定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其中包括了“通讯服务使用法”,“通讯服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电子签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违法修正案”“禁止对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权法修正案”,“价格标示法修正案”等。可以说德国为了实施其电子商务法,已经对整个法律体系进行了调整25。意大利于1997年制订了《意大利数字签名法》。为了实施该法,又于1998年和1999年分别颁布了总统令,并制订了“数字签名技术规则”26。
  再看亚洲。马来西亚早在九十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并于1997年制订了《数字签名法》27。可以说这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同年,韩国也制定了内容较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28。紧接着,新加坡于1998年正式制订、颁布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又于1999年制订了“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和“新加坡认证机构安全方针”29。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尚未全面展开,但是,相关的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措施,也已初见端倪。譬如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又如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为了适应国际通行趋势,已规定可以电子通讯方式提出专利申请。此外,我国中央银行也正在草拟制订《金融机构安全认证指南》。这些都是可喜的开端。当然,与世界发达国家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还有待加速进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