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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

  二、 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程序上的区别
  1. 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特别信任为前提条件建立的;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通过招标投标之后获得的。
  2. 委托合同是由双方自愿签订的,在委托的过程中可签,也可不签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必须签署的,同时在签署过程中尽管个别业主不想签署,也不影响物业管理合同的依法成立。而物业管理公司要签署物业管理合同,除了要以招标投标获得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的权利外,还必须具有与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等级相适应的资格。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以及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将委托合同转委托,同时也可以采取重复委托;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只可以将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委托给专营公司,不得将整体管理服务责任交给他人,业主委员会也不得与两个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时签署重复的物业管理合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法律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委托关系建立在当事人信任关系的基础上,若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有所动摇,则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均应准许其终止委托关系。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行使解除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将其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至于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定有期限或未定期限,或事务的处理是否已经告一段落,在所不问。而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显然没有这种可以随时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就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 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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