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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参与社保基金入市的法律地位分析

商业银行参与社保基金入市的法律地位分析


刘泽华


【全文】
       商业银行参与社保基金入市的法律地位分析
            刘泽华
   社保基金入市有助于保值增值,防范支付风险,而且能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扩容与发展。我国将在社保基金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放宽投资限制,允许一定比例的社保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社保基金入市的问题已被提上议事日程。目前,我国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正与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积极协商参与社保基金入市有关事项。但商业银行参与社保基金转向投资股市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商业银行如何参与社保基金入市,其法律地位如何?本文从法律角度展开分析。
  一、 社保基金入市途径选择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看,社保基金入市主要有两种途径:直接入市和间接入市。直接入市是指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将社保基金设立专门的社保基金管理公司或参与发起设立社保基金管理公司,对社保基金的入市操作进行直接的管理和监督;间接入市是指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将社保基金委托给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券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我国社保基金入市采取何种方式入市较妥,现在大多数人认为采取间接入市为好。理由是直接入市虽然可以更好地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和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但是由于社保基金管理公司是受政府委托的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设立或参股的,使得行政干预过多,社保基金缺乏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甚至迫于政策压力或长官意图而操纵股市,加据市场风险。而间接入市很好地避免直接入市的弊端,这是因为间接入市是将社保基金委托给有相当经验和专门技巧、由专门、独立的资金运作机构操作,更显市场化和竞争力,更能胜任并且效果更好。而从国外实践来看,凡由政府管理或委托管理运作的社保基金收益普遍较低,效果不佳。
  我们认为,社保基金直接入市是由社保基金控股或直接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参与资金管理,没有平等的市场主体来监督,排斥商业银行来行使资金保管和操作上的监督作用,除上述弊端外,容易引发腐败,资源不合理配置等问题。因此,我国社保基金采取直接入市途径不可取。采取社保基金间接入市虽然比较符合我国市场化要求和国际社保基金管理运作体制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但是,国外社保基金间接入市是社保基金通过委托给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券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以保证基金保值和增值,而我国现阶段,由于法律法规的障碍,商业银行不能受人之托进行投资理财活动,可见,商业银行是不能充当基金管理公司的角色和地位来管理社保基金,只能委托给基金 管理公司或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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