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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构成研究

  重婚罪的规定,如前所述,目前仍不宜扩大。然而,其他不忠行为同样对婚姻关系及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有一定消极影响,对于这些行为虽然社会危害性教重婚为轻,但同样毒化了社会风尚,是对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一定意义上的否定,因而这些行为虽尚未构成犯罪,却仍具有可责性,须有相应的惩戒措施。此次婚姻法修订引入了过错赔偿制度,目的在于既建立对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合法权利的救济体系,同时也建立对过错行为的惩戒体系,这对于稳定婚姻家庭秩序,弘扬美好道德风尚有着重要的作用,因而不扩大重婚罪的犯罪构成依然可以从其他途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通奸、姘居、重婚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婚姻对方的身份利益及财产利益,在对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就必然造成其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应当产生精神损害赔偿,但侵害程度有别,赔偿的范围各有不同。由于损害赔偿既有补偿性又有惩罚性,因而在如前所述建立一个一以对应的权利救济体系的同时,也事实上建立了一个对婚内不忠行为的惩戒体系,这势必将有助于不安定分子的稳定,保证一般的、合理的婚姻状态。
  五、尾声
  重婚罪的法条规定,即刑法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比较全面的概括了重婚行为的外在表现,基本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但应通过解释赋予其新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标准。重婚罪条文自规定以来是我国刑法中最为稳定的内容之一,至今尚未作任何改动,这并不是一种异常现象,恰恰相反,这正说明他到目前为止还有一定合理性,本文正试图在理论上重新诠释这一合理性,在条文的张力之下,做合理的解释。
  刑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后盾,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刑法不是万能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序需要各级各类法律法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以逻辑和理性为结点结合成严密的保障体系,使其各自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才能真正建立起适用有效、运转自如的社会主义法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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