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婚罪构成研究

  姘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关系的区别恰于三方面,即是否有终生共同生活之目的,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即双方当事人是否以夫妻关系相对待,而之所以产生这种区别,归根究底正是如前所述之事实婚姻双方均于事实上享有配偶权,而姘居双方根本无婚姻关系,因而无配偶权,配偶权与婚姻关系相伴随而产生同时存在,其有无恰可区别姘居与重婚,正如美国学者所说,“配偶权利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实际价值的唯一法律范畴,虽然法律上有关婚姻的其他问题如:纳税、继承范围等都可以表明法律对婚姻的注重,但由于这些问题都不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实质,因而并不能反映婚姻中的人性。从而,它可以用以区别形式婚姻关系和实质(人有性)婚姻关系。”⑧从一定意义上说,配偶权的享有标志着婚姻的成立,这里要强调的是,虽然婚姻的成立与有效一般是同时发生的,但也存在婚姻成立但尚未有效或根本无效(即成立与有效并不同步)的情况。而配偶权是婚姻当中最本质的内容,这种根据配偶身份所获得的权利是绝对的、专属的,其效力是对世的,在一夫一妻制度之下只能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享有。这也是事实重婚被确定为重婚罪的根本依据所在。
  那么究竟如何认定非法同居关系中双方是否互享配偶权呢?这可以从配偶权的基本权利与派生权利的存在与否来判断。
  首先,同居双方是否互以对方之配偶名义生活,即是否互相配偶身份。这里不仅应包括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的共同生活这种明示的方式,还应包括为有着善良心理素质与一般社会经验的第三人认为其为夫妻,而双方并不明示否认的,后者须以下列派生权利的享有和运用表现为补充。
  配偶权的一般内容学理上认为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及家事代理权等。由于重婚行为的本质,使其配偶权自始即为不完整的,如忠实义务,但为体现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则其应当具有同居行为及家事代理行为。
  同居行为除性生活外“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对方的意愿与活动,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养、扶助。”⑨主要体现在持续较长时间的共同居住上。同时,如果双方之间有承诺将长久共同生活,则亦应视为事实婚,而家事代理行为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 ⑩的行为,这是“夫妻一体”的最直接体现,如确有此类行为而不公开否认其“夫妻关系”的应当足以构成默示的事实婚,并进而构成事实重婚。可由法官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自由裁量。
  四、构建权利救济体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