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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构成研究

  婚姻是最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之一,不忠行为在社会上也是屡见不鲜,不在少数,但情节表现各异应当区别对待。将重婚这种最严重的不忠行为列为犯罪行为,不仅是刑法本质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教育那些尚未达此限的不稳定分子及早回头,回归家庭,或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而不能任意扩大此范围将更多的人推到刑法的对立面上去,导致更多的家庭破裂,这不是明智的态度,对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在道德、舆论及其他规范的张力之外适用法律才是合理的。一项好的法律应当是能够为最大多数人接受的。
   三、关于重婚罪实践标准的探讨
  适于由重婚罪规范的行为的理论范围既然已经确定,那么关键问题就在于如何在这一理论探讨的指导下,设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来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服务,这也是做一切理论探讨的最终目的所在。
  实践中,行为表现错综复杂,有时难以把握,如“包二奶的极少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很少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甚至已经生了一、二个孩子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③可见,实践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如何清晰、准确界定姘居与事实重婚的课题。
  首先应该纠正上述陈述中的错误,区别任何两类相似的事物,都要从其本质特征入手,是否生育子女并不是婚姻的独有特征,姘居、通奸及其他同居行为都可能生育子女,仅从表面特征入手只能使我们的研究走入死胡同,只有透过现象分析其本质才有可能避免各种迷惑与误导。
  “姘居是指双方或一方已婚男女,为非法的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的临时性公开同居” ④其特征在于临时性、公开性且双方互以“姘头”相对待,最高法院对此曾有解释“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⑤
  而事实重婚是指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中,至少有一个是“事实婚姻”。由此可见,姘居的构成要件是同时存在的一个婚姻关系和一个姘居关系;事实重婚的构成要件是一个婚姻关系之外还有一个事实婚姻,因此区别两类行为只需将姘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关系加以区别即可。
  事实婚姻关系是我国特有的法律概念,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登记的法定程序,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 ⑥,其理论特征在于“其一,是事实婚姻欠缺结婚的法定要件,这也是事实婚与法律婚的本质区别……其二,事实婚姻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这一特征将事实婚姻与姘居、通奸等其他一切违法两性关系区分开来,所谓‘目的性’是事实婚姻的男女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而这里所说的‘共同生活’指男女除夫妻性生活外,自愿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共同生活须为终生的,而非暂时性的或有一定期限的,逢场作戏。‘公开性’是指它在空间上为人知晓的范围,即事实婚姻当事人以一定结婚仪式或彼此以夫妻相待,公开共同生活等方式,让不特定的其他人知道并且承认其‘夫妻关系’,而不是隐蔽的、不为人知的或仅为少数人知道。”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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