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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构成研究

  此外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其他两类婚内不忠行为,即通奸与姘居。通奸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于婚外自愿秘密地发生性关系;姘居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于婚外非以夫妻名义公开的、临时的共同生活。不难看出这两种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合法的配偶身份享有者的配偶权,例如实施这两种行为的行为人显然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同居义务及忠实义务。但却并未侵犯合法婚姻对方的配偶身份,因而尚未达到对一夫一妻制度“极端蔑视”的程度。
  根据刑法258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与前面的论述相对照,可见这个条文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恰好高度概括了重婚罪的行为表现(该条文后段规定的相婚人实际是重婚人的共犯,自然应按重婚罪处理)是合理的。在这类行为中,一方通过个人行为实际地赋予多方本应由婚姻相对方所独占、垄断的配偶身份,在事实上形成了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荒谬状况,其中的任何一个“婚姻关系”都能够达到阻遏其他“婚姻关系”真实存在的效力,而从根本上否定了一夫一妻这一基本的婚姻制度。
  由于刑法是以剥夺公民权利的方式来制止、制裁和预防犯罪的,它的每一个规定都是以牺牲公民的部分权利、自由为代价的,因此列入刑法条文的只能是那些对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最极端”的危害的行为,以维持一般的、稳定的社会状态。因此只有此类对某一领域基本的社会秩序进行破坏的行为适于由刑法来规定,而以刑罚的方式来制裁,这也是刑法调整的极限,也是在民主、文明的社会当中保障公民合法权利、自由的必然要求。
  不难看出,以上所列婚内不忠行为都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害,即均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危害不大的不宜认为是犯罪,而适用刑法处罚。刑罚的严厉性,及其本身对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性要求我们在适用刑罚时必须慎而又慎。刑罚本身体现了它的目的,就是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即通过使犯罪人承受与其罪行相当的痛苦,来唤起其内在的主体意识,防止其再次犯罪;同时,通过制定和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刑罚的制定侧重于一般预防。此时刑法处于静态,是备而待用,向全社会昭示犯罪的刑罚后果,预防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犯罪。因而,要实现刑罚的目的就必须做到刑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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