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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构成研究

  重婚罪的社会危害性客观来讲并不大,不构成对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的侵犯。随社会的进步,为了稳定婚姻家庭秩序,避免血缘关系混乱,以及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而由其选择并设立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为维护这一有利于其的社会关系,而为之设立了保障措施——重婚罪——以排除妨害,实现其根本目的。显然,重婚罪是典型的法定犯罪。
  如前所述,易知重婚罪的规定本质上是源于统治阶级保护其所设定的经典的社会关系——一夫一妻制度的现实需要。马克思讲“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整个统治关系的斗争”,但统治关系是多种多样的,破坏的程度也各异,因而恩格斯指出“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极端表现就是犯罪”。社会秩序是有序的、稳定的基本社会关系,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最基本条件之一,在这里体现为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而,只有对这一社会关系的最极端、最严重的蔑视行为也就是说必须从根本上违反一夫一妻制度,才能构成犯罪,通俗地讲,就是事实上形成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状态。
  正像前面提到的,婚姻关系当中,从根本上体现着一夫一妻制度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互以对方配偶之身份生活的权利,只有侵害了这一权利,才是从根本上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正所谓出礼入刑,夫妻关系本是典型的民事关系,但如果行为推翻了统治阶级设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就从根本上危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由刑法来制裁。
  如前所述,一夫一妻制度在婚姻关系当中的根本表现,就是婚姻双方互享以对方之配偶的身份生活的权利,那么推翻这种制度的行为就必然表现为婚姻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同时赋予多方本该由一方独享的配偶身份,这种行为客观上应该表现为已有婚姻关系的人又建立其他婚姻关系,使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同时存在的行为。他又应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都经过注册登记的法律重婚;第二,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当中,至少有一个婚姻关系是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关系,即事实重婚。
  同一个人的两个以上符合法定形式的婚姻关系同时存在,这是对一夫一妻制度的公开挑战,是对一夫一妻制度的绝对否定,是通过“合法”的形式同时赋予多人本应有一人独占的配偶身份,即侵犯其独享的、以行为人配偶之身份生活的权利,当然地应该以重婚罪论处。另外由于我国的礼俗传统,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以一定方式让不特定的其他人知道并且承认其“夫妻关系”的事实婚姻,虽在婚姻法上无效,但由于其仍然通过为一般人所认同的方式赋予事实婚姻关系对方以公示性的、也理应是唯一的配偶身份。因而如行为人以同样的方式,或以合法的方式赋予其他人此配偶身份时,也必然产生公然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结果,亦应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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