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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准入之市场规范

  公证制度既然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前已述及的如此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那么,就该为公证鼓之、呼之、兴之、导之,以求收到更多、更明显的社会效益。
  首先,要用足用活现有法律法规有关公证内容的规定。遵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收养法》、《公证暂行条例》等实体法规办理公证事务。遵照《民事诉讼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程序法规履行公证职责。
  其次,要重视地方公证立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于1995年10月19日颁布以来,对于加强我区的民主法制建设,加快经济流转,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前,要特别重视加强司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组织人大代表检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以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
  再次,要建立市场准入机制。按照《条例》的规定,在金融、房地产等要素市场引入公证机制,推行必须公证的原则。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机制的运行方式几乎与市场经济的规范背道而驰。房地产更未形成市场机制,要素市场无从谈起。凡此种种,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更为严峻的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所形成的大量的不良资产以及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土地作为资源长期闲置,可以变现的房地产长期不能盘活。而在亚洲金融风暴过后,西部地区由于经济不发达和人们生活贫困,受消费水平的限制,金融、房地产等要素市场远未达到应有规模,公证等中介法律服务组织长期被排斥在市场之外;市场主体和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对房地产市场缺乏认识;运作机制和操作手段远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因而制约了要素市场的发展。当务之急是要提高运用诸如公证等中介组织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多种复杂矛盾的自觉性。由此,才能关注公证事业的发展,才能解决公证之所需,才能虑及到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队伍素质等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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