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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准入之市场规范

  3、公证的效力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保障实施的。按照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公证文书具有三种法律效力。一是证据效力;二是强制执行效力;三是法律要件效力。这是公证文书区别于其他中介组织的证明文书的显著特征。
  在我国沿海地区和较发达的城市,公证业务已涉足金融、房地产、商贸、交通、电信、水利、电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已渗透于民事活动中的出生、学历、经历、委托、声明、遗嘱、继承、收养、抚养、财产约定、合同、协议、财产分割,理赔等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公证已成为人们依法办事,规范行为的忠实向导;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首要防线;主张权利,维护利益的有力保障;国际交往,域外活动的重要媒介。
  二、西部大开发中公证服务的意义及特殊作用。
  在具体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措施期间,要有效地发挥公证的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是市场经济自身发展规律的客观需要。真实合法是公证所要遵循的根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运行中最根本的竞争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西部大开发中始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公证的重要任务;公开、公平、公正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也是公证服务的重要目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公证的重要职能,也是西部大开发中规范措施之一;推动和促进对外民事和经济交往,扩大对外开放,是公证的重要职责,也是西部大开发中不能忽视的重要工作。公证工作只要融入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全局中,就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公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义和特殊作用在于:
  1、加速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前已述及,公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建立信用,加速经济流转的必要措施。因此,利用公证制度调整民商事务,可以促进商事经济活动的成就,亦可将经济活动置于法律监督和保护之下,从而避免民商事纠纷,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
  2、推动西部经济纳入全球化的进程。众所周知,公证制度作为国际惯例早已在世界范围实行。经过公证的事务,文书,行为在世界范围认可。因为公证以真实、合法为原则,又因为公证信誉是建立在法律保障基础上的,故这种制度有无与伦比的可靠性。无疑对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具有积极意义。
  3、提高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促进西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公证活动一方面由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作保障,许多事务属于法律规定的公证内容;另一方面是由于公证的固有职能在人们心目中产生积极影响,有了至高无上的信誉,公民或法人自觉自愿把所从事的民事,商事活动置于公证的监督保护之下,这对减少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讼,促进社会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公证准入之市场领域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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