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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当事人的抵押权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当事人的抵押权


卢申玲  


【全文】
  
  最近,笔者参与了多起诉讼执行案,申请执行人均享有对被执行人房地产的抵押权,按照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基本概念,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置抵押物而得到实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房地产由于被其他一般债权人先予财产保全,引起管辖法院间对抵押物处分权的争议。究竟由财产保全法院还是由享有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的管辖法院处分抵押物,处分的程序如何规范,在财产保全及抵押权都设定在同一标的上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漏洞。笔者将结合对诉讼法及担保法的理解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体会,以己浅见与大家共勉。
  一、 抵押权的法律意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或者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抵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即为抵押权。
  从法学理论上讲,抵押权首先是物权。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系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抵押权作为法定物权,其种类和内容是由民法或担保法明文规定的,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抵押权。物权法定原则对抵押权种类和内容的限制,稳定了社会经济关系,减少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交易安全。抵押权其次是担保物权,抵押权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司法实践上讲,抵押权一经合法途径公示,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受偿,除了与留置权、或其他较抵押权更优先的权利(例如职工工资等)竞合外,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时,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到清偿。
  二、财产保全的法律意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的一种制度。财产保全必须通过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从财产保全的本质而言,财产保全是对财产权的司法强制措施,而该措施基于待决的债权(包括一般债权、享有优先权或担保权的债权)。从司法实践而言,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因此,财产保全也是相对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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