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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评述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司法解释对其生效之前的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应根据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不同区别对待: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不属于扩张性解释的,其溯及力的有无应以其生效后有关案件是否正在办理或者尚未办理为准。属于正在办理或者尚未办理的,即使行为发生在司法解释生效以前,也应适用新的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属于扩张性解释的,其溯及力的有无应以扩张解释是对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为准。如扩张解释是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有利的,则该司法解释对其生效之前的案件具有溯及力;如扩张解释是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不利的,则该司法解释对其生效之前的案件则不能具有溯及力 。
  第三种意见认为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可概括为:某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的案件,未经处理的,适用该解释;已经处理的,不再适用该解释 。
  第四种意见认为从严格罪行法定原则的角度,从维护刑事司法活动的稳定性的角度,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立法精神角度考虑,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应严格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准。并进而提出刑法司法解释应向刑法规范一样全面公开化 。      
  学者们关于刑法司法解释效力上的各种意见,都只是学理上的探讨,而刑法司法解释效力问题又是困扰着司法实务的一老大难问题,我国法律予以明确就很有必要了。
  以上是从几个问题入手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研究中的一些观点作一介绍,当然学者们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其他问题诸如解释的原则、解释的形式等进行了研究,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制定一部《法律解释法》来规则我国的法律解释包括刑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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