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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评述

  由于从我国的现行刑事法律看,单独适用于检察工作或审判工作的法律规定并不多,大多数刑事法律既涉及审判工作也涉及检察工作,明确划分检察工作或审判工作的权限范围相当困难。而取消检察机关的刑法司法解释权至少在目前还并不可行,于是联合解释就成为大多数学者的赞同的一种较现实的方法。但也有学者从现在刑事诉讼改革的发展趋势(人民法院的专政色彩正在淡化,检法两家职能有明显得区分)和控辨审这三者的关系的角度得出要检法两家在刑法司法解释问题上作出联合是不切实际和有违法律的客观公正 。
  四、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
  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主要是指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失效的时间及其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准确把握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不仅有助于对有些司法解释作有效性的判断,而且还直接关系到某一具体司法解释内容的实际应用。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除了少部分学者在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上是与其所解释的法律同步还是以其公布时间为准存在争论,而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失效时间基本上都认同它依附于它所解释的刑法规范。学者们在刑法司法解释效力上的争论主要围绕着其溯及力展开,理论上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是刑法司法解释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法规范,刑法司法解释是依据刑法条文,对刑法规范的内容所作的理解和阐释,其目的是为了统一刑事法律的执行,而不是制定新的行为规范去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其效力从溯及既往的角度讲必须依附于它所解释的刑法规范的效力。也就是说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都是与它所解释的法律同步。只要它所解释的刑法有约束力,都可以适用刑法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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