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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评述

  有的学者基于各级司法机关均应享有司法解释权的认识,提出我国应建立以中国审判机关为核心的多级司法解释体制的主张,认为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乃至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都有权制发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的司法解释),并认为司法官个人都可以进行个案解释 。
  而有的学者则提出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又符合法律规定,最高司法机关应重视刑法司法解释的主动性和及时性,并为此建立起一个自上而下的调研系统 。
  三、检察解释和审判解释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法定有权解释刑法的机关。虽说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各自好像都有自己的职权范围,但在对刑法的解释过程中肯定会存在着交叉的地方。刑法司法解释中存在着检察解释和审判解释相互矛盾的现象。围绕着这个问题学者们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1.首先探讨的两个问题:一是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的效力问题;二是检察解释(审判解释)能否适用于审判工作(检察工作)。
  当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有冲突时应如何认识二者的司法效力,目前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审判解释的效力应当高于检察解释。这种观点很流行,并被审判机关和部分检察机关的同志所赞同和接受。另一种观点认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没有地位高低、效力大小之分 。
  检察解释(审判解释)能否适用于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对此有两种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检察解释和审判解释不局限于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检察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有约束力,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有约束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不能互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即否定检察解释(审判解释)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约束力 。
  2.如何解决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的冲突
  围绕着如何消除、解决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的冲突,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立场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对“两高”各自单独解释的以及均可解释的内容进行划分。第二种意见是为了消除二者冲突,加强二者的协调性,其中如何一家在单独制定刑法司法解释时应征求另一方的意见,力求获得共识,并尽可能地扩大联合解释 。还有一种意见就是取消检察机关的刑法司法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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