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争论本身就表明了学者们对完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的思考,都是为了使我国的
刑法司法解释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是为了保障我国法制的统一和不断健全。还有学者从检察机关是否是司法机关入手进行分析认为“最高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权应仅限于不涉及刑事实体处理的内部工作程序及外部监督范围”,并进而否定检察机关的
刑法司法解释权 。
2.除“两高”以外的其他机关是否应参与
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
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
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是,近十几年来,众多的不具备
刑法司法解释主体资格的机关参与了
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其中既有国家立法机关下属的工作机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有国家的行政机关,如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邮电部、民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有党中央机关,如中央政法委员会;更有群众性组织,如全国妇联。
较长时期以来,上述那些没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组织之所以能够在制发
刑法司法解释时有一席之地,就是因为“两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模糊、暧昧的认识:认为刑事案件涉及面广,会同有关机关、组织联合制发
刑法司法解释,会有利于他们配合
刑法司法解释的实施;否则
刑法司法解释就难以贯彻执行。
对这些无
刑法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团体参与解释
刑法,学者们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