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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评述

  当前,学者们对刑法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都是基本一致的。但从刑法司法解释规范化的要求出发,学者们对刑法司法解释权的归属也就是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分歧颇多。理论上有关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的争论也在不断继续。
  1.检察机关是否应成为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
  一种观点(即否定说)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该有刑法司法解释权,刑法司法解释权应统归于最高人民法院。其理由主要如下:(1)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看,大多数国家只最高审判机关以司法解释权,公诉机关是无司法解释权的。(2)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自己监督,势必会使监督留于形式。(3)“两高”同时进行刑法司法解释,必然会导致政出多门、令出多门,不利于法律的协调统一。 (4)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刑法司法解释是检察权对审判权的介入。 (5)检法两家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等于两机关应该享有相同的权力。
  另一种观点(即肯定说)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刑法司法解释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迫切的现实需要,符合科学的一般原理,这一权力只能加强,而不能,更不能取消。 其主要理由是:(1)否定说者承认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没有司法解释权,那么就是说,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还是有司法解释权的。退一步讲,即使世界上没有任何其他国家的检察机关有司法解释权,也不能成为我国最高检察机关不具有司法解释权的依据。因为各国的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法律地位迥然有异。(2)以法律监督权来否定法律司法解释权,实际上是将法律监督与法律解释摆在了相互对立的位置,其实两者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因为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3)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相互冲突以及检察权对审判权的介入问题可通过“两高”联合进行司法解释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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