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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论纲(二)

  该理由是:商人的行为最早是按民事法和民事习惯来行事的,就象普通人的交往一样,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的特殊利益使越来越多的人从事这种交易服务行为,职业化的越越势使职业中竟争越来越剧烈,而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违反交易规则的成了特别获利的手段,而规则的遵守者获利却越来越艰难,并由此对商业业导致性的灾难,同时,也遭到了非商业者的拒绝和反对。基于此,为了商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断的发展,不得不由那种自由散漫,各自自主的方式走向联合,并制定商人自己的职业规则,于是,真正性质的商事法便产生了。它的性质就:它从产生的那天起,就是为了商人集团利益的实现和利益发展而创设的。既便到了今天,商事立法仍然不可能脱离这个界限。虽然现代商事交往范围的扩大和从业人员的普遍,使商人集团有了社会化的越势, 而且商事立法在实现商人利益的同时也确实客观上增加了对消费者神福利,但商事立法的出发点仍然是以商人集团利益为本位的。
  很显然,民事立法和经济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它就是站在利益的两个极点上,即私人利益--公共利益。而非独商事法,则从其产生之日起,其利益本位在不断地由小扩大,由极具私法性质的特点向极具公法的特点过渡,而且,终将有一天,它会完全演变成一部社会法。但它仍不同于经济法的公法性质:即它虽然是对社会整体成员都有利的,但它却不以直接确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去制定法律规范,而是从维护有利于每个个体利益实现的角度客观地实现了有利于社会整体的效果。它是私法的高级形态,也将是人类社会在实现“大同”时,所有社会规则的共同特点。而经济法等直接以公共利益为利益本位的法,则随着社会技术的发展而被不断地分解,并最终趋向于社会化的商法发展。
  对于行政法,则可以这样说:
  如果说民法、商法、经济法都有利益本位的话,那么行政法只是一种维护实现这些利益的一种特殊工具的有效运转的规则。行政法的宗旨就在于让国家机器能够正确、合理、高效地运转,以便能够通过它有效实现社会利益的调整。它虽然也是公法,但与经济法式的公法有着本质性的区别。它的调整对象就是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关系、规定权利行使的方式、条件等,为的是保证权力不被滥用、职责必须履行,使权力的功能被有效实现。而经济法关心的重心则在于利益,而不是权力。
  基于此,有必要造一个新概念:经济行政法。这里的经济行政法,不是一般用来称谓经济法的那个含义。而是说,经济法本质上是政府运用权力干预经济的法,权力必然要介入经济,而在行政权力中, 充分介入经济,并直接作用于经济的权力,我们则称之为经济行政权力。基于该种权力的行使还有别于一般的行政权力,该部分内容将必然要从两个方面加以研究,行政法也要研究它,经济法也要研究它,或者更准确地说,既要从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角度去研究,又要从经济利益有效实现的角度支研究。因此这部分内容应该说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重要交叉内容。(这种交叉不影响行政法和经济法各自作为独立的部六法,理由见《中国经济法论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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