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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论纲(二)

  (2)基于上面的认识,我们可以这样说:随着社会技术,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利益区分技术的提高,对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划分范围将发生变化,私人利益的范围会越来越大,而公共利益的范围会越来越小。
  因此,就法律而言,我们会作出推论:着社会自然科学技术和科学技术发展,随着利益区分能力的发展,那种直接以保护公共利益进行的立法会越来越少。
  但是,这只能是一条人类社会的绝对趋势性规律,是一个终结式的结论,我们还必须关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还体现出另外一个特征在影响着这个规律的具体表现。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
  (3)随着人类的繁衍,人类社会的发展中的联系在不断地加强,而联系的加强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也在加大和加深。正是联系的强化,使原本是被可以简单看作私人利益的东西,却越来越多地变成一定范围内群体不可分割或者难以分割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的内容也在不断地形成。
  因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范围总量在不断的扩展,但就二者相对量来讲,究竟如何,则完全要取决于前一种越和后一种趋势各自发展的程度。
  但就过去和现在的发展来看,很显然,到目前为止,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方向仍然是,公法会相对增长较快。因为联系加强带来的共同利益的形成要比技术发展给利益区分造成的共同利益的分解速度要快。而这两种趋势在立法上,就表现为现代法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种趋势。
  经济衍的形成和发展,正是联系这种趋势不断加强的结果和反映。正是现代经济生活中联系的水断强化,使许多原本不会相互影响太大的各自的经济活动,现在却变成大家共同需要关心的事了。国家对于这种与群体利益直接相关,而群体中的私人个体又无法正确和高效处理的共同利益加以干预和调整就成为必然而自然的事了。经济法法律规范正是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成为而独立的部门法。
  2、从“法的本位”到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本质区别
  法的本位,从利益保护的角度认识,可以指法究竟是以保护什么样的利益为根本的。就民法而言,我们可以称之为个人利益本位。而就经济法而言,我们一般认为是社会利益本位和公共利益本位。(此处不讨论法的阶级性)而商法则有自己独立的特征,本人称之为“集团利益本位”。之所以这样称谓的理由,对于我们认识经济法与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的区别是极其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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