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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论纲(二)

  也只有有了这一认识,才能科学认识和理角经济法的功能,它应该包括两部分:
  (1)弥补现实市场缺陷,促进市场完善,促进市场机制形成和发挥,弥补市场主体素质不足等;
  (2)弥补理论,市场缺陷,消除市场不公,消除不合理垄断,使外部性内部化,发展公共物品,对称市场信息等。
    二、从“私法”到“公法”及从“公法”到“私法”
     经济法的发展及其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本质区别
  1、从“公法”和“私法”本质的历史分析到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根源
  就私法与公法而言,有数种学说,其中主要有利益说(亦称目的说)、主体说和性质说。利益说认为,保护公益者为公法,保护私益者为私法;主体说认为,规定国家或其他公共组织的相互关系,以及公共主体与私人之间相互关系者不公法,仅规定私人及私人组织之间相互关系者为私法;性质说则又有权利关系说、统治关系说和生活关系说之分。权利关系说认为,规定不平等关系,即权利服从关系者为公法,规定平等关系,即权利务关系者为私法;统治关系说则认为,规定国家统治发动关系者为公法,以规定非统治权发动者为私法;生活关系说认为,规范基于公民资格而产生的公民生活关系者为公法,规范基于市民社会生活关系者为私法。
  但实质上,不管依哪一学说的标准,就最终囊括的法律规范而言,其范围大致是相同的,区别并不很大。例如,为保护公共利益的规范,其主体一般都有国家或公共组织,其权利关系上一般都是不平等的带有服从性质的关系,其规范的目的一般都有基于维持统治秩序的需要,也主要是公民社会中出发考虑利益关系的。
  因此,以综合式的标准去模糊地定义公法或私法,本质上不会影响本文讨论的科学性。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观点:
  (1)公共利益本质上讲,是可以划分为私人利益的,也就是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本质上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一体的。只是因为社会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程度的不够所带来的限制,使我们对无法划分或划分法不清的利益,称之为公共利益。例如,杀人,一般我们说它既侵害了私人利益,又侵害了公共利益。但实质上,是在说,杀人既侵害了被杀者的利益,也侵害了被杀者以外众多人的利益。如果能对被杀者以外的众多人的利益的侵害能够确切加以辩认的话,我们完全可以说,杀人侵害了私人利益。甚至,如果所有现在称之为公共利益的利益都能够被确切划分的话,连“私人”两个字都不必要存在了。由此,基于每个人的利益可以确切区分,法律上人格的拟制也都将可以取消,至少,没有必要再以主体的不同性质去做公法或私法的划分。社会契约论就成为社会标准的组合样本,不再存在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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