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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论纲(二)

  但是,我们还必须做进一步的解释,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和理解,为什么不同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程度不同。在落后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逻辑。
  事实上,前六种理由仅仅是基于人类社会的一些客观性(如天资不同,非价值物品和公物品的存在,肆事万物是相互联系的,人的认识是来自于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的,不同的人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不同等)和市场逻辑(人是理性的、人人都是机会主义者,人人都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等)推演击来的。但事实上,这六种理由的提出都是基于理论上的市场而来的。理论上的市场能够完整地全面地推演其自身的规律,是一种纯粹的必然性。但现实中,市场是不完全的,现实市场并不具有逻辑市场或理论市场所具有完整而有效优化选择功能和优化配置功能,它不再是纯粹的必然性,而是通过现实的偶然性不断地发生来隐隐约约和断断续续地、概率式地显示其不可抗逆的规律性。
  因此,对于现实的市场,还有其现实的市场的缺陷,其现实市场失灵。这种市场失灵是因为我们现实市场不完全不充分,而使理论市场所应具有的功能得不到发挥。
  因此,可以这样来概括现实经济活动中政府权力介入和实施政府干预的理由:
  (1)从理论上讲,市场理论是有缺陷的,主要是六大缺陷,需要政府干预来有效消除市场的逻辑上不可避免的缺陷。
  (2)从现实上讲,理论上政府干预的前提是市场充分发挥其优化选择和优化配置的功能,而理实市场的优化功能还不充分,我们还有必要通过政府的干通过预辅助和帮助市场的成长去完善和张扬市场的这种功能。
  而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政府干预,正是这两种性质干预的融合。而且,在不同国家这两干预的成分知不相同。干预的总量可能相等,结构也不一定相同;同时,干预的结构相同,总量也可能不同。但也有相同的逻辑,就是市场发展越接近完全,逻辑市场功能发挥得越充分,后一种干预的成分就应该越少,而前一种干预的成分就应该越多,反之,则前一种干预越多,后一种干预越少。要充分和正确地解释我国的政府干预,就不能不充分理解后一种政府干预的理由。而被我们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所忽视的,却正是后一种市场缺陷。
  而政府干预经济最终要反映成为立法上的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因此,政府干预越多,经济法法律规范就会越多,而在经济法法律规范总和的结构,也就因政府干预的依据前提和出发点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结构。正如我国的现实经济立法一样,就大量包含了那种政府为了完善市场机制和促进市场成长以及弥补市场主体自身素质不够和不能充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体现为政府干预经济的经济法规范。如果不理解这一点,我们的观点就只能陈旧得如现在很多经济法学者所持有那种,认为国家干预应当仅限于一般所谓市场失灵的那些范围,不应该有那么多经济法规范一样。要科学理解和发展我国经济法科学,这一认识是不可缺少的,它将成为启开我国经济法学科研究更上一层楼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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