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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论纲(二)

中国经济法论纲(二)


何立慧


【全文】
      中国经济法论纲(二)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及其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区别--
  作者注:敬请经济法学者和对经济法感兴趣的同仁能对本文的观点给予关注、讨论和指教。
  本人E-MAIL:HELH@WEST163.NET
    一、从“理论市场缺陷”到“现实市场缺陷”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学分析和经济法功能的完整认识
  有关经济法,从经济法被提出之日起,有众多的概念被提出,但不管哪一个学说或学派或观点,只要在法学界曾占得一席之位的,都没有否定经济法的最关键因素在于市场不灵而需要“政府权力介入”,进行适度而必要的政府干预的结果。
  因此,尽管在这一点是有共同的地方,但却仍有很大的差区别,比如,有的人持纵说,有的人持纵横说。有的称为宏观调控说,有的称为国家干预说,还有的则称之为经济行政调控法。
  本人则认为,要科学明确地界分出经济法的调对象范围,有必要借助于现代经济科学的理论成果,以及对现实的正确合理认识。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的经济学解释包括如下原因:
  (1)市场势力,即垄断。
  (2)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即市场交易双方对交易对象所掌握的信息从决策的角度来讲不对等。
  (3)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即市场主体的行为因为联系而必然对外界带来对其他主体或公共利益的有益或有害的影响。
  (4)公共物品,即有些物品基于其使用的不可独占,使该种物品在市场条件下将会变得稀缺和无效率。
  (5)非价值物品,即有些物品会对社会来讲是有价值的,但若允许以市场的方式由个人自由地使用,将会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害,如毒品。
  (6)收入分配不公,包括因个人天资和能力导致的机会不平等和因财产初始分配或占有不平等而形成的不平等。
  很明显,以上六种市场失灵是任何一种市场都必然发生的,只要我们放任市场自由去发展。因此,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这样讲,市场自由发展的结果必然是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由公平走向不公平,由高效率走向低效率。这在理论上是确定的,是任何市场所不可避免的。
  而正是以上六种理由成了经济学家解释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理由,也成了法学家们解释政府干预、政府权力介入经济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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