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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研究

  在当今法院中,由于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导致办案效率低,错案冤案多。
  刑台某民事案件已诉讼达七年之久,但仍无最终裁决。反而出现了一 审判决——二审发还——一审再判决——二审再发还的不正常现像,本案诉讼标的额仅为十来万元。而到目前为止,双方当事人的花费已逾十万元。如此低的效率实在让人难以恭维。即使法院的最终裁决是正确的。我们法院,法官的形象及人们对法律的权威的尊崇,恐怕也会大打折扣。
  在市场经济中,最注重的就是“效率”,因为时间就是金钱,而就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的司法机关竟能“处变不惊”,依然是“我行我素”,这样的后果是严重的,由于法律的公力救济不能迅速及时而会严重阻碍经济的稳定发展。无论公民还是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都会权衡利弊,而不会轻易选择司法途径,我们对此再也不能视而不见了。肖扬也说过“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时刻都在提醒我们司法机关要注重工作效率,而其背后就是要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要注重提高自身的素质。
      第四节 关于诉讼成本问题
  在本文前面提到的那个宋某行政诉讼案件中,宋某历时两年共耗资十数万元,几乎倾了全家的积蓄。这样的例子在我们身边还有很多。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人民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而与此同时,整个社会的物价水平也在不断增长。在城市,有着很大数量的下岗工人,在农村,农民负担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他们的收入并不高(而不是某些官方数字,早已达到小康水平),而整个社会的主体正是这些人,我们的法律是面向全社会的,绝不允许存在公正到达不了的死角,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特别是民事诉讼,由于我国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两方都得为搜集证据而奔波等等,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除此之外,再加上中国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极其低下,很多人都被卷进累讼的旋涡中去了,怎么也脱不了身,因此而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与物力,使得很多人都吃消不起,这种状况的普及使得整个社会对诉讼产生了“可望而不可及”的态度,不到逼不得已,不会采取这条途径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人把法律看成是最后一道防线的原因了。
  另外,在中国诉讼成本中还包含一个特殊内容:即拉关系、走后门而花费的代价。这可以说是我们这个畸型社会的畸型产物,在目前思想意识混乱、动荡的社会里,孕育了司法腐败,而这个正是司法腐败所导致的必然后果之一。据笔者了解,前文宋某的花费大部分都用于此。在广大群众的心中,这好象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步骤了。
  如此高的诉讼成本(包括正当的与非正当的)像一道门槛一样阻挡了一大批人走向法律这条路。
      第四章:对未来的展望
  目前,我国正向依法治国的目标努力,亚里士多德正好为我们指明了航向。他所提出的两个条件,有一个共同点,即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是需要被切实使用的,而不只是形式上的。但目前我国公民对法的这样一种认识显然不够,如果“法感情麻木无力,且无能力克服对利益关心的懒惰,对纠纷厌恶,对诉讼缩手缩脚,此时法则只能是一纸空文。” 我相信这也是立法者所不愿看到的。
  纵观人类历史,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在某种程度其实就是人类追求公正、平等的历史。历经数千年,在不同的时期用不同的方式去争取,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创设了法律。
  依卢梭观点,每个人以平等的身份结成社会时,都是为了真正的自由以代替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为了实现这一切,就必须有一个代表全民公意的权力中心,这个重任必然地落在了法律的肩上,首先,“法律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的规定” 、“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其次,法律是为国家所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公意永远是公正的”, 而法律又是公意的体现,那么由此就可以推出:法律永远是公正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创设了法律这样一种显示公正的制度。
   从古至今,中国历来都是用道德去治理天下(古代的法律基本都是道德的法律化),道德的核心是“仁爱”“仁慈”,而法律的核心是“公正”。在还没有达到公正的前提下冒然地追求仁爱是不可取的。只有公正而没有仁爱的社会可以照常运转,而连公正都没有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放眼寰球,法治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极大地维护了市场经济轶序,促进了经济的正常、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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