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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研究

  村民李某与乡政府签订山林承包合同,在合同期满前,乡政府单方面撕毁合同,强制收回山林,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二审判决,裁定乡政府赔偿20多万元的损失,但至今(到笔者看到这则消息时)仍未支付该笔赔偿金,而且李某应得到的优抚金(其子为义务兵)也全无下落,李某曾多次申请强制执行,而该市中院执行庭庭长竟气愤地说:“人家乡政府没钱,以后不许再来打扰我休息了。”如果每个行政诉讼到头来都是这个结果,还有多少人敢去诉讼呢?到时也只能在头脑中当作幻想了。
  如果这样的司法体制再不改变,法院的行政庭岂不是形同虚设?法在人们心中的位置自然会一落千丈,因为权大于法嘛!
  孟德斯鸠说的好,“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至理名言直到如今仍然有效,权力之间必须互相制约与制衡,如果存在唯一的权力中心,而又不能保证其正义与公正的话,“则一切都完了”。
       第二节 司法腐败问题
   先给大家讲个案例:宋某由于赌博而被派出所所长(陈某)强制带回所里,据说由于其认罪态度不好,陈某一气之下而将其非法拘禁了三天,宋某不服,遂提起诉讼,可是县法院、县人大、市法院、市人大一直无人过问,直到他的喊冤信投到省人大,这件事才算有了最终结局,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人们可能会问: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透过本来并不复杂的案情来看,原来法官与陈某在遮羞布下干了很多见不得人的勾当。说白了,这就是司法腐败。
  经过笔者的走访与研究,目前绝大多数人认为法律本身是公正的,只是由于基层的执法、司法人员的腐化,才导致很多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审判的。
  笔者在农村中调研了20人,都不同程度地痛斥了审判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当笔者问及“如果您有机会参加诉讼,会不会走后门、拉关系呢?”竟然有18个人不同程度地表示会考虑,而其中又有8个人坚信“不走后门是打不赢官司的。”
  这样的调查结果,让笔者简直不敢相信。当一种思想意识普及到社会上的每个主体时,那么它就会自然而然地成为一种公开的制度。即便那是最腐朽的东西。如果大众对司法腐败的认识到了这种地步,我们的法治建设还有没有必要继续搞下去,依笔者看,用钱治会更恰当一些。
  司法腐败是整个法治过程中最大的毒瘤,它的存在,不是污染了溪水,而是直接污染了水源,其后果最为严重。
  笔者还进行了一项关于法与政府权威的民意测验,很多人认为应该是法高于政府,而实际上却是政府高于法。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不按法律办事,肆意践踏法律尊严。
  司法与执法是与人民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活动,这两个方面都腐化了,他们没有理由相信世界上还有能够得到公正的净土,这会从根基上彻底摧跨人们对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信任。
       第三节 司法机关人员素质问题
  从公检法合为一体的闹剧结束到当今法治建设口号的提出。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显重要。与此相对应则对司法机关人员素质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
  法治的关键是司法,司法是适用法律的重要活动,不仅需要有完善的法典,更重要的是有较高素质的司法人员。我们这里讲的素质主要是指法学水平、实践经验、思想觉悟、文化基础、心理素质、组织能力、科学研究能力等等。
  从各种各样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司法机关人员素质已经有了较大的提高,正从原来以转业军人为主干转向以具有较高法学素质的法律工作者为主干。但是,这些转变还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层次。
  目前,法官整体的知识结构严重不适应工作的需要,理论水平参差不齐。缺陷有:成人教育培养的多,正规院校培养的少,而成人教育培养的法官往往缺乏系统的理论功底和宽厚的人文修养,经验型的人才多,知识型的人才少,经验型的法官缺乏对新生事物的敏感性,缺乏钻研和创新精神,单一型的人才多,复合型的人才少,单一型的法官越来越难以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各类案件。
  据最高院肖扬院长透露:全国各级法院系统只有22%的人达到大专以上水平。25万名干部中,本科学历占5.6%,研究生只占0.25%。还有在一份针对法官关于“法是什么”的调查中,只有8.7%的法官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17.1%的法官认为“法是达到正义的一种制度,一种手段。”而有78.3%的法官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甚至有0.4%的法官不知法为何物。这样的结果不得不令人担忧,他们能不能准确的适用法律实现公平、正义。审判实践证明,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是能否坚持严肃执法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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