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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研究

  西方启蒙思想家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给政府是这么下定义的:“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绝不是人民的主人 ,“那完全是一种委托、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回收这种权力。” 综合其思想我们不难发现,卢梭认为政府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的,理所当然,其工作人员也是为人民服务的。按照大家同意的法律来协调他们间的关系,而不能也绝不应该成为人民的主人。而且根据需要,可随时罢免、撤换。
  这才是适应当今民主政治社会发展需要、适合当代商品经济发展潮流的政权思想。它表现的更多的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真正的“公仆”思想。
  然而中国官员却始终排斥这样的“外来文明”,总有一种“大权在握,天下臣民奈我何”的优越感,于是便总是高高在上,对百姓们颐指气使,俨然是百姓的再生父母。
  当前社会的可悲之处不仅在于此,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体地位的广大劳动人民心里也同样存在着“父母官”思想,在他们心中存在着强烈的等级观念,无形中抬高了官吏的地位,而自己则俯首听命,只是一味地消极遵守,从不敢有丝毫怀疑。老百姓和国家机关打官司——这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要么是大逆不道,要么是精神失常。 这正是中国义务本位制的集中体现。而在当今以“平等”为发展主流的时代里,显然是不合节拍的。也正是由于这些落后意识作崇,当行政违法时,很少人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正当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种专制思想的残留,正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大障碍。
      第三章:“物质”原因
  传统落后意识的作祟固不可忽视,但毕竟它们已失去了物质基础的支撑,已显得脆弱了很多。随着社会主流意识的形成与成熟,会逐渐替代这些落后意识,但新意识的培育需要有着良好的客观环境,而目前中国的现实状况很不利于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所以,笔者认为最大的阻力应该来自客观实际问题。
      第一节 司法体制问题
  某县法院受理一起村民小组不服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的案件,经审理,县政府的处理决定明显是错误的,但由于受到党政领导的压力,不敢依法判决,案件拖了五年之后,最后还是违心地判决维持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中国古代在专制制度的统治下,司法与行政是不分的。 由于两者从不分家,助长了行政专横,妨碍了司法官依法审判,损害了百姓的合法利益。 数千年以来,这种思想从来没有真正地消失过。即便是在中国民主政体改革最激烈的维新变法与新文化运动时期,它仍深藏于人们的潜意识中,到文化大革命时,又突然爆发出来,上演了一场闹剧:把公检法合为一体。
  据一份民意调查,如果您受到行政机关的非法处罚,到法院告行政机关的状,您相信法院会依法公正处理吗?回答“完全相信”与“比较相信”的只有26.1%、26.5%,而回答“信心不足”与“不相信”的竟有32.8%与14.2%之多。这反映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处理行诉案件时,出现了明显不公的结果,影响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态度。
  那为何我们当今的司法很难确保公正呢?据一份法官问卷调查,有44.08%的法官在依法独立审判时遇到法外干预,而其中又有72.04%的人认为遇到的干预来自行政部门。 当今法院最难招架的法外干预是行政机关的干预,在很多行政案件中,被告行政机关凭借其权力和能够调动的资源干预行政审判。 例如目前法院的人事、财政等诸多方面都必须仰其鼻息,这就造成了法院不得不看行政机关的脸色行事的局面。
  行政机关是最大的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这样的体制长期存在下去必然会极大地抑制公民的权利意识。
  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每个主体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人,当他参加某项活动时,他所关心的往往是其自身的获利。在权干预法的局面下,他往往仰仗权力而非法律。因为他不相信法律能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即使在形式上维护了,他的这样一种行为会不会惹来行政机关的打击报复呢?我们可以看一个案例,或许这样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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