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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研究

  总而言之,古之统治者真可谓煞费苦心,想尽一切办法阻止人民通过诉讼解决争端,对民众灌输的不是“法律意识”,而是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顿挫了民众为自己的权益而斗争的精神。也正是由于全社会崇尚无新华通讯社,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厌讼、贱讼。最终导致人们不明法律、鄙视法律、漠视法学。
  随着儒家思想逐渐为社会所普遍接受,古代贤哲的谆谆教诲也逐渐深入人心。其要求百姓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完善自我,只有每个社会成员都能竭尽职守,社会才能不断完善。儒家把仁作为人的本质,所谓“仁者,人也。”同时又认为仁不是先天具备的,而是在后天修养学习中获得的,这就是所谓的“修己”,孔子把通过学礼而求仁的修己途径概括为“克己复礼为仁”。对于后天的道德修养问题,儒家特别提出“存天进,灭人欲”他们认为物质欲如果太多了,就会引导人们误入迷途。新儒家的代表二程说:“甚矣,欲之为害也……诱之而弗知,则至天理灭而不知反。故目则欲色,耳则欲声,以至鼻则欲香,口则欲味,体则欲安。此皆有以使也。”所以儒士都反对“多欲”主张“寡欲,要求尽量减少物质欲求。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这是要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彻底清除权利概念。
  在孔子看来,一个人要将礼乐的根本精神内化为人的本质,成为内在之仁,就必须克制自己的生理本能,严格按照礼的规范去践履。人要成其为真正的君子,首先怕须恪尽义务。至此,我们不难看出,修己实际上就是义务的要求,修身为本也就是义务为本。
  在儒家思想中,伦理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主要的关系,所以儒家心目中的人不是“社会关系的总合”,而各种伦理关系的总和,把个体视作在各种伦理关系中占据特定置的人。因此,儒家尤其强调一个人的“份”,即一个人在伦理关系中的特定位置和身份。每个人都处在多种伦理关系中,因而都具有多种身份,整个伦理关系好比是一张网,而每个个体则是网中的每个定点。要维持这张网的正常运转,就必须使得每个个体尽到自己的责任,而这张网就是整个国家,每个人对义务的承担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而与此同时,由于各个伦理关系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甚至有着等级差别。这就使得本应统一于一身、等价的权利和义务被割裂开来。权利是少数人的特权,义务则是社会大众的责任。正是由于儒家文明过于强“份”,才使得中国古代社会难以孕育权利意识,倒是存在比较少发达的臣民心理。
  时至今日,这些思想仍在社会上广泛流行。成为阻碍当今中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提高的思想根源。
      第四节 现代社会中的“官本位”思想
  从华夏大地第一个国家夏王朝建立,到20世纪初清王朝的最终灭亡,被黄仁宇先生称为“尖架型结构”的国家政权组织体系在中国存在了数千年,很明显,在这种体制下,有一个不可动摇的权力中心,下面的各级权力都是由之派生出来的,都必须仰其鼻息。这就注定那些官吏不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而是享受朝廷俸禄的“统治者”。只是对上级而不是对人民负责。同时又由于中国古代实行的是家天下,国是家的延伸,所以这些官吏又被冠以“父母官”的头衔,这都是中国人对权力崇拜有加的结果,认为他们是一种居高临下的“父母”关怀,须仰视才见,而古圣人孔子、孟子又鼓吹“为民父母”、“民之父母”。 结合古代的法律文化,这可能更多地体现的是“权力”意识,因为在宗法体制下,父母享有绝对的权威,“父为子纲”作为三纲之一,单方面强调儿子对父亲的绝对服从,不可有任何违抗。即“父曰前,子不敢不前,父曰止,子不敢不止”“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由于家本位与国本位思想的合流,这种意识也逐渐渗透到官吏(父母官)的头脑中去了。这就在另一程度上赋予了他们绝对权力(首先是他们不同程度的代表了皇权)。
  不知是因为这种极度的权力集中太有诱惑力了还是中国古典文化积淀太深了,这种落后思想一直到现在仍深深扎根于各级官员的心中,“因为父母是绝对正确的,父母是不能被告发的,所以你们(老百姓)必须听我的”,这种荒诞的逻辑推理结构还没有被彻底摧跨。
  中国在辛亥革命以前走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道路,与此相对应的是封建专制统治。而西方发展的是商品经济,既然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发展商品经济,那么在政治体制上也就必须有相应的改革,以适应并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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